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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到陌生路段,導航突然傳來一句「前方路口向右轉」,這時才發現自己竟然停在內側車道,右邊還隔著一、兩條車道。 碰巧前方是紅燈,所有車輛都停了下來,有些駕駛可能會想:「反正現在大家都沒在動,打方向燈切過去應該沒關係吧? 」其實事情沒有這麼單純。 現行交通規定除了要求駕駛依標誌、標線行駛之外,車輛行至有號誌的交岔路口遇紅燈時,也有「依車道連貫暫停」的規定,不能為了臨時換道而逕行插入車道間,造成交通擁塞或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停紅燈突然發現走錯車道,不能只看旁邊是不是白色虛線,就直接判斷能否切到其他車道。 實際是否構成違規,仍須綜合當下車道配置、標誌標線、是否設有轉彎專用車道,以及換道行為有沒有妨礙其他車輛判斷。
停紅燈走錯車道,可以直接切到旁邊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至有號誌的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導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也規定,符合上述情形,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例如駕駛原本已經跟著直行車流停等,卻因導航突然要求右轉,在紅燈期間斜著插入另一排停等車流,並造成車流壅塞或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就可能涉及上述規定。 因此,「現在是紅燈,所有車都沒有移動」並不代表可以任意變換到其他車道,仍須視實際行車方式與現場狀況判斷。 路口前出現雙白實線,更不能為了跟導航硬切 除了紅燈停等規定之外,駕駛還要注意車身旁邊的標線。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禁止變換車道線」就是用來禁止車輛變換車道,其中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如果是白實線搭配白虛線,則實線一側禁止變換車道,虛線一側允許變換。 這類標線可能設在交通繁雜的橋梁、隧道、彎道、坡道及接近交岔路口等路段。 因此,如果駕駛到了路口前才發現導航要求右轉,但旁邊已經出現雙白實線,就不能為了趕上這個路口而直接跨越標線。 即使前方正亮紅燈、所有車輛暫時靜止,也不會因此讓禁止變換車道線失去效力。 旁邊是白色虛線,也不代表紅燈時「想切就能切」 一般道路上的白色虛線與雙白實線法律效果不同,但也不能反過來理解成「只要不是實線,就一定可以換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規定,小型汽車雖然可以行駛內、外側車道,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的交岔路口,直行車也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即使現場仍處於允許變換車道的標線區段,駕駛仍須同時遵守號誌、其他標誌標線與變換車道規定。 尤其車流已經在紅燈前連貫停等時,也不能把「旁邊是虛線」直接理解成可以任意插入另一排車流。 導航叫你右轉,可以一次橫切兩、三條車道嗎? 不少駕駛容易出錯的情況,是車子已經行駛在內側車道,距離路口只剩一小段距離,導航才突然要求右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同條也規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不過,「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並不能直接解讀成「只要連續換兩次車道就一定違規」。 如果要從內側逐步移往外側,仍須依現場標線,在允許變換車道的位置確認車況並逐次完成變換,而非一次斜切、跨占多條車道。 若距離路口已經太近,無法安全完成變換,突然從內側切向最外側,除了可能違反現場標誌標線,也容易與原本直行的汽車、機車產生衝突。 已經進入右轉專用車道,還能突然改成直行嗎? 另一種常見情況,是駕駛進入右轉車道之後,才發現自己其實應該直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明定,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的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也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如果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的交岔路口,由直行車占用相關專用車道,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不過,這並不代表車輛只要進入右轉專用車道,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再變換出去。 如果駕駛發現走錯車道,仍須確認前方標誌、標線是否允許變換車道。 若已經進入禁止變換車道的區段,就不能為了改回直行而臨時跨越禁止標線;直行車也不能一路占用右轉或左轉專用車道通過路口。 實際是否構成違規,仍須依現場標誌、標線及行車方式判斷。
地上只有一個右轉箭頭,就一定代表只能右轉嗎? 有些道路的路面上,會畫有白色左轉、直行或右轉箭頭。 依交通部過去針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的行政解釋,單獨劃設左、右轉指向線,與搭配「左轉專用」、「右轉專用」標字、禁止變換車道線或專用車道標誌的情況,法律效果並不能一概而論。 交通部也指出,實際執法仍須依現場標誌、標線的整體設置判斷。 因此,不能只截取地面上一個箭頭,就脫離周邊的標字、車道線及交通標誌,直接判斷這條車道能不能直行或轉彎。 停紅燈才發現走錯車道,該怎麼辦? 若距離路口仍有足夠空間,且現場標誌、標線允許變換車道,仍可依一般變換車道規定行駛。
但如果車輛已經隨著車流在紅燈前連貫停等,換道必須插入其他停等車流;但如果旁邊已經出現雙白實線,或自己位於白實線一側,就不得跨越標線變換車道;若車輛已隨車流在紅燈前連貫停等,也不得逕行插入其他車道,造成交通擁塞或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紅燈時不依車道連貫暫停,逕行插入車道間,並造成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如果同時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等情形,還可能涉及其他交通違規。 若已無法在合法、安全的情況下完成變換車道,依原車道方向通過路口,再重新規劃路線,較能避免違規或與其他車流發生衝突。
資料來源:交通部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文內容依現行交通法規及公開資料整理,實際違規認定與裁罰結果仍應以現場標誌、標線、號誌、行車情況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