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03 发言日期: 1151002 发言时间: 165412 公司代号: 6838 公司名称: 台新药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市时所出具之承诺事项运行 情形 符合条款: 第5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02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10/02 2.公司名称:台新药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依据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4日台证上一字 第1131802997号函办理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市时所出具之承诺事项 截至115年度第3季运行情形。
本公司出具承诺事项如下: 一、上市后三年内应就与AimMax Therapeutics, Inc.、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关系人交易合约办理下列事项: 1.纳入年度内部稽核查核项目,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每季交易金额、比率、条件及相关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交易合约均应由审计委员会通过或追认。 4.董事会通过之全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实际交易金额及条件,提报股东会报告。 二、对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之监督及管理: 1.定期向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报告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资金运用情形 、专利权之规划及后续营运计划。
2.于公司章程增订:「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未将其所有之专利权全数 让与本公司前,若欲降低对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持股比率者,须经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提报股东会同意通过后,始得为之。 」。 三、所有合约签订不得委由母公司台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务审阅及处理相关事宜。 6.因应措施: 1.1 AimMax、台康、台耀及关系人交易之查核已纳入115年03月稽核作业项目。 1.2 已于115年08月11日审计委员会报告,每季交易金额、比率、条件及相关信息。 1.3 本季关系人交易合约已提送审计委员会通过。 1.4 将依承诺事项办理,已于115年股东常会报告。
2.1 已于115年3月10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 114年之资金运用情形。 2.2 114年3月10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已提送114年股东常会通过。 3 已与庆辰法律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约及聘任专职法务人员。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