ニュース本文
「誠者,信也。 」「信者,誠也。 」古人以二字互訓。 本來,「誠」、「信」都是很好的字。 做人要誠實,與人相交要守信,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 古人說「民無信不立」,說的也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條件,人與人之間若沒有信任,什麼事情都做不成。 可是,我們現在的問題恰恰是,「誠信」還有沒有一個大家共同承認的標準? 如果沒有,那麼「誠信」就很容易從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則,變成一把可以隨人使用的尺。 我們可以看看這幾年的兩件大學校長事件,也許就能看出一些端倪。 2018年,臺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延燒。
教育部認為遴選過程涉及利益迴避、程序及資料揭露等疑義,並指出其中有「明顯有違背學術誠信規範」的情況,認為「學術倫理、基本誠信並未被彰顯」,因此駁回臺灣大學遴委會的遴選結果。 當時,「誠信」成了質疑管中閔的重要理由之一。 然而,臺灣大學遴選委員會及校方並不認同教育部的認定,認為遴選程序依法進行,並對教育部不聘任的決定表達強烈異議,認為已涉及大學自治。 後來,教育部重新處理此案,在尊重大學自主的前提下,最終作成「勉予聘任」的決定。 這件事真正值得我們想的,不只是管中閔到底有沒有誠信,更重要的是一個程序上的爭議,什麼時候可以被提升成一個人的「誠信問題」? 如果利益迴避有規定,就依規定處理;如果資訊揭露有要求,就看有沒有違反。
可是,當「程序問題」最後被冠上「誠信」二字,它就不再只是制度上的問題,而變成了對一個人的人格判斷。 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到了今(2026)年,高為元的事件,又讓「誠信」二字重新成為焦點。 高為元5月1日開始清華大學第二任校長任期,5月4日至5日便赴美參與夏威夷大學馬諾阿分校校長遴選,最後沒有獲選。 事件曝光後,引發校內外爭議。 清大校務監督委員會也針對請假、公務資源使用、高階主管何時知情,以及事件對校譽與治理的影響等問題提出查詢。 這一次,爭議顯然不只是在問「違不違法」。 有人問的是:「你這樣做,對得起清華嗎? 」於是,「誠信」又出現了。
高為元後來公開道歉,承認自己輕忽了校長職位的特殊性,也承認辜負清華人的期待,表示願意接受批評及配合校內調查,並捐出每年五月薪資,作為提醒自己的一種方式。 但有意思的是,同一件事情,並沒有只有一種聲音。 有人認為這是誠信問題,認為校長續任後立即參與其他學校的遴選,已經傷害校內信任;也有人認為,依現行《大學法》,現任校長參與其他學校的校長遴選並沒有違反相關人事法規,問題應該回到制度如何建立更好的資訊揭露、報備與溝通機制。 清華大學方面也表示,校內收到的意見並不一致,有人希望高為元考慮請辭,也有人希望他留下繼續為清華努力;校方並認為,治校成績也是檢視校長誠信的重要標準。
我反而覺得,這兩件事情放在一起看,最值得我們警惕的,不是兩位校長誰比較有誠信。 而是,為什麼同樣一個「誠信」,可以在不同事件裡,被賦予如此不同的重量? 一個人沒有違法,並不代表所有人都會相信他;一個人被指稱有程序問題,也不等於就可以直接判定他沒有誠信。 法律有法律的標準。 程序有程序的標準。 誠信,卻常常變成最後那一層說不清楚的判斷。 偏偏這一層,最容易受到立場影響。 同一件事情,有人認為這就是誠信問題,也有人認為這只是個人的工作選擇,不應上升到誠信。 於是,「誠信」就變得很方便。 需要批評一個人時,可以拿來用;需要替一個人辯護時,也可以拿來用。 最後,認真的人反而最容易被這兩個字困住。
因為真正相信誠信的人,會把它當成做人原則;而把誠信當成工具的人,卻只把它當成說服別人的語言。 這才是讓人真正不安的地方。 我們當然需要誠信。 一個沒有誠信的社會,人人只相信自己,承諾可以不算數,說過的話可以隨時改,今天說一套、明天做一套,那還談什麼社會? 可是,正因為誠信重要,我們更不能任意消費「誠信」二字。 該講法律,就講法律。 該講程序,就講程序。 該講責任,就講責任。 如果真的要談一個人的誠信,就應該把他的言語、行為、前後一致性,以及長時間累積的信用放在一起看,而不是抓住一件事情,就急著替他蓋上一個「誠信」或「不誠信」的印章。 否則,「誠信」就不再是一種共同遵守的價值,而只是一種各取所需的說法。
而當「誠信」也變成了各說各話,「民無信不立」還能剩下多少力量? 「人言可畏」倒是越來越真實。 所以,我們不是不相信誠信,恰恰相反,我們是太相信它,才覺得不該任由它被濫用。 混濁的世道,不必拿「誠信」自傷傷人。 「誠信」是什麼? 依據的是「理」還是「法」? 其實都是人言。 「誠」是言成,「信」是人言。 說到底,重點都在一個「言」字;而言在人,人又各有立場。 小時候就常聽長輩諷刺說:「中華民國法律百百條,欲用自己喬。 」(台語)想來,連最被倚賴的法律都能自己喬,而只是人說的話,又怎麼會有一把全然客觀的尺,來判定什麼叫誠、什麼叫信? 因為真正的誠信,不該靠誰來喊得大聲,也不該靠誰來替誰背書。
它應該經得起時間,也經得起不同立場的檢驗,並且落實在理與法上。 否則,當「誠信」只剩下人言時,這兩個字,又還剩下多少說服力? *作者曾任小學代課教師,現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