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事实发生日:115/10/02 2.契约或承诺相对人:嘉义县政府及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3.与公司关系:非关系人。 4.契约或承诺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 自投资契约签订日翌日起算,兴建期为1,195日历天,营运期自营运开始日起算15年。 5.主要内容(解除者不适用): (1)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嘉)与嘉义县政府及国家科学及 技术委员会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共同签订「嘉义县扩大县治再生水厂兴建移 转营运案」投资契约及三方合作协议书。
(2)本案由惠嘉负责再生水处理系统、截流取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厂功能提 升、区外再生水处理系统、输水系统及南科嘉义园区高端处理系统等相关设施之 投资、规划、设计、兴建及营运。 (3)本案采BTO(兴建-移转-营运)方式办理,契约建设费总金额约新台币16.9亿元(含 税)。 兴建完成后,由主办机关依契约约定一次或分期给付建设经费取得所有权, 并由惠嘉于营运期间负责相关设施之操作、维护及管理,营运期间届满后将营运 权归还政府。 6.限制条款(解除者不适用):依投资契约约定办理。 倘有重大违约情事,主办机关得 依契约规定要求限期改善、中止兴建或营运,或终止契约,并得依约请求相关违约金 及损害赔偿。
7.承诺事项(解除者不适用):惠嘉应依投资契约约定期限完成相关设施之兴建及营运 ,并提供兴建期及营运期履约保证金,履行相关营运管理、水质标准、设备维护及资 产移转等义务。 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解除者不适用):本案投资契约分为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分 别与嘉义县政府及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签订,另由三方 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作为两份投资契约之一部分,对三方均具有拘束力。 9.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拓展本公司再生水投资、兴建及长期营运业务,增加未来 营业收入。 10.具体目的:拓展本公司再生水业务,扩大水资源循环利用市场之参与及营运规模。
11.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8款所定 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本公司于115年7月9日董事会决议通过投资 设立「嘉义县扩大县治再生水厂兴建移转营运案」之项目公司,设立完成后预计由该 项目公司与主办机关签约,并已于同日发布重大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