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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高华谦 台北2日电)财政部关务署高雄关今天说,近期发现部分业者报运货物出口时,误将甲商标申报为乙商标,或将商标申报为无商标等商标申报不实情形,违反贸易法及货品输出管理办法规定,严重者恐面临最高新台币300万元罚锾,甚至废止进出口厂商登记。
高雄关通过新闻稿指出,依据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出口报单上正确申报货物所标示商标;没有商标标示者,应申报「无商标」。海关查明申报不符者,出口人应提供该商标所有权人指定标示或授权使用或其他能证明无仿冒情事的文档,经海关查核后才能出口。
高雄关说明,若出口人未依规定申报商标或申报不实,违反贸易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得依贸易法第28条规定,予以警告、处6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1个月以上1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高雄关呼吁,出口人报运货物出口前,务必再次确认货品本身或其内外包装或容器是否有标示商标,并应正确申报商标;如未标示商标,则应载明「无商标」或「NO BRAND」,也可先行备妥相关授权或证明文档供海关查核,以确保通关顺畅。(编辑:翟思嘉)1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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