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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钱送给子女,如果一年内赠与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通常就必须进一步确认赠与税申报及课税问题。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先搞错一件事:赠与税原则上不是由「收到钱的人」负担,而是由把财产送出去的赠与人缴纳。 只是财政部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原本应由赠与人负担的赠与税,确实可能改由受赠人担任纳税义务人。 假设爸爸一次送给儿子500万元,什么情况下最后可能变成儿子负责缴税? 现行《遗产及赠与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收到500万元赠与,正常情况下是谁缴赠与税? 依现行规定,赠与税原则上是以「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 换句话说,如果爸爸把500万元现金送给儿子,原则上需要申报、负担赠与税的人是爸爸,而不是收到500万元的儿子。
目前每名赠与人每年赠与税免税额为244万元,而且是按照同一赠与人一年内的赠与总额计算,并不是每送给一个人,就能重新使用一次244万元免税额。 假设爸爸当年度没有其他赠与,也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一次赠与儿子500万元,课税赠与净额可先以500万元-244万元=256万元计算。 依202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赠与案件适用税率,课税赠与净额2811万元以下适用10%税率,因此上述案例试算应纳赠与税为256万元×10%=25.6万元。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这25.6万元是爸爸应负担的赠与税,不是因为儿子收到500万元,就直接变成由儿子缴纳。 什么情况变成收钱的人缴? 第一种:赠与人行踪不明 不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7条设有例外规定。
财政部说明,如果赠与人「行踪不明」,则会改以受赠人为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述案例来说,原本爸爸把500万元送给儿子,赠与税原则上应由爸爸负担;但如果爸爸之后符合税法所称的行踪不明情形,依法就可能改由收到500万元的儿子成为纳税义务人。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税法所称的「行踪不明」,仍须依个案事实及稽征机关认定,并非单纯暂时失联就能直接等同。 第二种:赠与税逾期没缴,而且国内没有财产可以运行 另一种情况,是赠与人仍在世,但最后可能改由受赠人成为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依财政部说明,如果赠与人应缴纳的赠与税已经超过法定缴纳期限仍未缴纳,而且在中华民国境内没有财产可以供运行,同样会改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受赠人并不会因赠与人单纯欠税,就立即成为纳税义务人。 依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项要件:第一,赠与税已经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第二,赠与人在台湾境内没有财产可供运行。 因此,若只是尚未缴纳税款,但赠与人在国内仍有财产可供运行,就不符合上述改由受赠人成为纳税义务人的要件。 除了行踪不明、无财产可运行,赠与人死亡也有例外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现行《遗产及赠与税法》还规定另一种例外。 如果赠与人死亡时,相关赠与税「尚未核课」,同样会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也就是说,法律完整列出的情况共有3种,分别是赠与人行踪不明、赠与税逾期未缴且在我国境内无财产可供运行,以及赠与人死亡时赠与税尚未核课。
此外,如果受赠人不只一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7条规定,应按照各受赠人所受赠财产的价值比例,负担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收到赠与不代表一定是收钱的人缴税 因此,收到父母500万元赠与,并不代表子女原本就是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般原则仍是由「送出财产的人」负担赠与税;只有碰上法律明定的特殊情况,纳税义务人才可能改由受赠人负担。 换句话说,受赠人是否需要负担赠与税,仍取决于是否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7条所定要件,不能仅以赠与人未缴税一事判断。 实际应纳税额也会受到同年度其他赠与、不计入赠与总额项目、扣除额及个案事实影响。 数据源: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财政部主管法规共用系统《遗产及赠与税法》。
本文内容依现行法规及政府公开数据整理,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实际税负、申报义务及个案认定,仍可能因赠与时间、金额、财产性质、当事人状况及相关法令变动而有所不同,如有具体税务问题,建议洽询国税局或专业税务人员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