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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531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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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これは何を意味する?

1.事實發生日:115/10/0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5/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05月13日董事會及115年0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115年05月13日及115年6月24日重大訊息公告。

(原文リードからの抜粋・要約ではありません)

ニュース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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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5/10/0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5/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05月13日董事會及115年0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 過「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115年05月13日 及115年6月24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115年10月2日董事會決議修正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辦法」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數量: 一、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或從 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第 369 條之 3、第 369 條之 9 第 2 項及第 369 條之 11 之標準認定之,或依循發行 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略。 三、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職等、年資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 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經理人、具員 工身分之董事者,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 ,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通過。 四、依募發準則第 5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 56 條第 1 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嗣後如因主管機關更新 規定者,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六條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之限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 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 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無息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 金。 第九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 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 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略。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數量: 一、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或從 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第 369 條之 3、第 369 條之 9 第 2 項及第 369 條之 11 之標準認定之。 二、略。 三、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職等、年資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 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非經理人、非具 董事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通過。

四、依募發準則第 5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 56 條第 1 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六條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之限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

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 得條件後無息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第九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 嗣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引用可能な事実単位(F-Units)

1.事實發生日:1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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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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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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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115年05月13日董事會及115年0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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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11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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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質問(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1.事實發生日:115/10/0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5/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05月13日董事會及115年0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115年05月13日及115年6月24日重大訊息公告。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115年10月2日董事會決議修正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5/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Taiwan Stock Exchange (TWSE)(https://mops.twse.com.tw/mops/api/t05st02_detail?enterDate=1151002&companyId=5314&marketKind=otc&serialNumber=1)。原文發布時間: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