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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坐副驾突然开门撞倒机车,罚驾驶还是乘客?很多人以为「不是我开门」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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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开车载朋友到目的地,车子才刚停好,坐在副驾的朋友没注意后方车况,直接把车门推开,后方机车闪避不及撞上。遇到这种情况,不少驾驶可能直觉认为:「车门又不是我开的,应该是乘客被罚吧?」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开车载朋友到目的地,车子才刚停好,坐在副驾的朋友没注意后方车况,直接把车门推开,后方机车闪避不及撞上。 遇到这种情况,不少驾驶可能直觉认为:「车门又不是我开的,应该是乘客被罚吧? 」但答案未必如此。 依现行交通法规,如果是一般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开关车门而肇事,行政罚的处罚对象原则上是「汽车驾驶人」,可处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罚锾。 至于事故发生后由谁负担赔偿,甚至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则必须另外判断,不能只看罚单最后开给谁。 朋友开车门撞到机车,为什么可能是驾驶被罚?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之1规定,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或停车时,如果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打开或关闭车门,因而发生事故,可处汽车驾驶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罚锾。 换句话说,如果是一般自用车,即使真正把副驾车门打开的是朋友,行政罚的处罚对象原则上仍是汽车驾驶人,不会因为驾驶本人「没有碰到车门」,就一定与罚单无关。 不过,法律另外设有例外。 如果是出租车驾驶人,或租赁车辆的代雇驾驶人,已经尽到告知乘客安全开关车门的义务,但乘客仍未依规定开关车门而肇事,这时才改为处罚该名乘客。 因此,「朋友开的门,不是我开的」对一般自用车驾驶来说,并不能直接当成免除交通行政责任的理由。 车子已经停好,就能直接打开车门吗?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2条规定,汽车临时停车或停车,驾驶人或乘客打开、关闭车门时,必须等汽车停妥;乘客原则上应由右侧打开或关闭车门,但如果是在单行道准许左侧停车,则应由左侧开关车门,车辆后方设有轮椅置放区者,也有由后方开关车门的例外。 开门前还必须注意行人与其他车辆,并让其先行;确认安全无虞后,才能把车门开到足以出入的幅度,再迅速下车并关上车门。 因此,即使车辆已经停妥,也不代表乘客可以不查看后方车况就直接把车门推开。 如果因此造成事故,仍可能构成未依规定打开车门。 驾驶收到罚单,代表乘客就完全不用负责吗?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之1处理的是交通违规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究竟由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则必须另外依实际行为与过失判断。 依《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副驾乘客没有确认后方有无来车,就突然打开车门,导致机车骑士摔车受伤或车辆受损,实际开门者若被认定有过失,仍可能必须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实务也会从实际开门者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来判断过失。 例如基隆地方法院一件车门碰撞案件中,法院认定开门者在打开车门时疏未注意车旁状况,造成其他车辆受损,其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该案的事故型态并不是「副驾乘客开门撞倒机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车门事故。 民事责任仍会依实际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判断,不会只以交通罚单开给谁作为认定依据。 机车骑士受伤,还可能涉及过失伤害 如果突然开车门不只是造成车损,而是导致机车骑士摔车受伤,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依《刑法》第284条规定,因过失伤害他人者,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造成重伤,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依同法第287条,第284条的过失伤害罪原则上属告诉乃论。 不过,乘客开门造成事故,并不代表就一定成立过失伤害。

事故发生后,仍要依现场情况判断,包括实际由谁开门、开门前有没有注意后方、驾驶是否有提醒乘客、车辆停放位置、机车骑士的行驶方式,以及各方是否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等。 若双方都有过失,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依个案情况受到影响。 因此,行政罚的处罚对象,与事故后的民事、刑事责任归属,仍须分别判断。 下车前怎么开车门才安全? 记住5个步骤 交通部168交通安全入口网提醒,打开车门时可以依照安全开关车门5步骤进行:第一步,看后照镜;第二步,转身向后看;第三步,确认后方没有其他人车;第四步,以反手方式先将车门开至适当缝隙;第五步,再次确认安全后,迅速下车并关门。

所谓「反手开车门」,就是使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身体在动作时会自然转向后方,也比较容易注意到后方接近的机车、自行车或其他用路人。 因此,下次载朋友准备下车时,驾驶最好不要只确认车子已经停妥,也应提醒乘客先查看后方有没有来车。 朋友自己开门,不代表一般自用车驾驶一定不会收到交通罚单;反过来说,罚单开给驾驶,也不代表真正开门造成事故的人,就一定不需要负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数据源:《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之1、《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2条、《民法》第184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84条及第287条、交通部168交通安全入口网、司法院裁判书系统。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实际法律责任仍须依个案事实、相关证据及主管机关或法院认定为准,如有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主管机关。

引用级事实单元(F-Units)

开车载朋友到目的地,车子才刚停好,坐在副驾的朋友没注意后方车况,直接把车门推开,后方机车闪避不及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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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交通法规,如果是一般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开关车门而肇事,行政罚的处罚对象原则上是「汽车驾驶人」,可处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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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之1规定,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或停车时,如果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打开或关闭车门,因而发生事故,可处汽车驾驶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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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2条规定,汽车临时停车或停车,驾驶人或乘客打开、关闭车门时,必须等汽车停妥;乘客原则上应由右侧打开或关闭车门,但如果是在单行道准许左侧停车,则应由左侧开关车门,车辆后方设有轮椅置放区者,也有由后方开关车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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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之1处理的是交通违规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究竟由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则必须另外依实际行为与过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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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开车载朋友到目的地,车子才刚停好,坐在副驾的朋友没注意后方车况,直接把车门推开,后方机车闪避不及撞上。遇到这种情况,不少驾驶可能直觉认为:「车门又不是我开的,应该是乘客被罚吧?」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依现行交通法规,如果是一般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开关车门而肇事,行政罚的处罚对象原则上是「汽车驾驶人」,可处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罚锾。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之1规定,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或停车时,如果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打开或关闭车门,因而发生事故,可处汽车驾驶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罚锾。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68633)。原文發布時間: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