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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表日期: 1151001 发言日期: 1150930 发言时间: 185828 公司代号: 3041 公司名称: 扬智 主旨 : 澄清并说明子公司接获法院之民事裁定书之相关事宜 符合条款: 第2款 事实发生日: 1150930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1)厦门金景华(牛牛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扬智电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 (2026)川01民初869号之二 4.事实发生日:115/09/30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子公司扬智电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下称扬智成都)于115 年 9 月 7日 接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财产保全结案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原告厦门金景华(牛牛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向法院申请冻结扬智成都的银行帐户, 期限为1年,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6,987,598.53元。
当日已向法院提出覆议申请书。 子公司扬智成都于115 年 9 月 30日接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民事 裁定书,覆议申请理由不充分,维持原裁定之处分。 6.处理过程:请律师依法定进程办理。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扬智成都以授权自有IP为主要业务,目前无相关授权收入需收取,故本事件对 本公司整体营运无影响。 扬智成都对于原告无任何的债权债务、商业来往或其他法律之关系, 纯属无妄之灾,原告此为无端牵连之举,目前已委任专业律师处理相关法律进程。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已委请律师处理,律师将协助后续法律事宜。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