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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過世後,除了處理後事,繼承人通常還得面對遺產稅申報問題。假設一場喪事實際只花3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喪葬費是不是也只能扣30萬元?其實並非如此。依財政部現行規定,死亡日(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6年(民國115年)的案件,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對一般案件而言,不論實際喪葬費支出多少,均以138萬元計算,也不需要拿出138萬元的發票、收據才能扣除。換句話說,就算實際辦理喪事只花3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仍可按138萬元列入喪葬費扣除額;反過來說,即使喪葬費實際花了200萬元,也不是把200萬元全部從遺產總額中扣掉。
辦喪事只花30萬元,遺產稅可以扣138萬元嗎?
答案是可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喪葬費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一律以138萬元計算,而且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因此,這項規定並不是按照家屬實際支付多少喪葬費,再拿發票或收據逐筆核銷,而是採固定金額計算。
以死亡日在2026年的案件為例,如果家屬實際支付30萬元辦理喪事,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稅時,仍可列入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同樣道理,如果家屬因告別式、殯葬服務、塔位等支出較高,實際花費20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仍是138萬元,並不會因為實際支出較高,就改成扣除200萬元。
為什麼實際花30萬元,卻可以扣138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可以列為遺產稅扣除項目;同法第12條之1則規定,包含喪葬費在內的部分免稅額及扣除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在符合調整條件時調整。財政部公告,2026年發生繼承事實的案件,喪葬費扣除額維持138萬元。因此,「138萬元」是稅法計算遺產稅時使用的法定扣除額,並不是認定每一個家庭實際都花了138萬元辦理喪事。也因為採固定扣除額計算,才會出現「實際花30萬元,仍可扣138萬元;實際花200萬元,也只能扣138萬元」的情況。
喪葬費扣138萬元,不等於少繳138萬元遺產稅
另一個常見誤會,是把「扣除138萬元」理解成可以直接少繳138萬元遺產稅。實際上,喪葬費扣除額是從遺產總額中減除,用來計算「課稅遺產淨額」,並不是從最後算出的應納稅額直接減掉138萬元。遺產稅的基本計算概念為「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之後再依課稅遺產淨額所落入的級距計算應納遺產稅。
財政部資料顯示,死亡日在2026年的案件,每一遺產稅案件免稅額為1333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則是另外一項扣除額。舉例來說,假設課稅遺產淨額適用10%稅率,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相當於讓課稅基礎減少138萬元;若扣除前後未涉及跨級距問題,所對應的稅額差約為13.8萬元,而不是直接少繳138萬元。至於實際可以少繳多少稅,仍須視遺產總額、免稅額、其他扣除項目,以及最後適用的遺產稅級距而定。
2026年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多少?
依財政部公布的2026年度適用金額,死亡日(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案件,每一遺產稅案件免稅額為1333萬元;其他扣除額包括配偶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以及喪葬費138萬元等。目前遺產稅課稅級距為: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的部分適用15%;超過1億1242萬元的部分則適用20%。因此,同樣是138萬元的喪葬費扣除額,最後實際影響多少應納稅額,也會受到整體課稅遺產淨額與適用級距影響。
喪葬費138萬元扣除,需要附發票、收據嗎?
依財政部說明,喪葬費扣除額採固定金額計算,一般案件不需要檢附喪葬費支出的證明文件。因此,並不是一定要蒐集到138萬元的殯葬業者發票、塔位費用或其他喪葬支出收據,才能申報138萬元扣除額。不過,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規定有所不同,喪葬費只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才可扣除。因此,家人過世後實際辦喪事只花30萬元,不代表遺產稅申報時喪葬費只能扣30萬元。依2026年現行規定,一般案件仍按138萬元計算;同樣地,即使實際花費超過138萬元,也不會因支出增加而提高喪葬費扣除額。
參考資料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財政部〈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財政部〈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7條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實際遺產稅申報與扣除額適用情形,仍應以財政部、各地國稅局最新公告及個案認定為準;如有特殊身分、境外財產或其他稅務疑義,建議洽詢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