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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腾鹞观点:总统没有法律否决权,卓荣泰可代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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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腾鹞观点:总统没有法律否决权,卓荣泰可代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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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行政院长自创不副署权,已阻挡8案法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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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正文

行政院长卓荣泰以不副署阻断立法院三读法律公布,累计已达八案,创下我国宪政罕见纪录。 近日有学者指出,副署制度具有制衡总统的功能,卓荣泰却反驳,这种说法可能「不够了解中华民国宪法」,因为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两人意见不同,总统大可换一个阁揆来副署。 他并称,总统没有法律否决权,因此可以通过不副署阻止不当法律公布。 那问题就出在这里:既然总统没有法律否决权,行政院长可以代劳吗?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 」这一条放在「总统」章,规范的是总统行使职权时的副署制度,并没有规定行政院长得拒绝副署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有义务在十天内公布的法律,更没有规定赋予行政院长否决国会法律的权力。

说副署具有制衡总统功能之学者,也不是卓荣泰所说的不了解中华民国宪法。 因为,司法院释字第四一九号解释理由书,从第三十七条副署、行政院覆议须经总统核可,以及紧急命令须经行政院会议决议等制度,明白指出:「总统与行政院院长两种职位互有制衡之作用。 」 大法官既然早已明白说「互有制衡」,怎能反过来指称主张副署制衡总统的学者不了解宪法? 卓荣泰又说,总统若不同意行政院长,可以换一个阁揆。 但这只是现行制度下,总统掌握行政院长任命权的政治事实,不能因此推论副署制度没有制衡总统之功能。 因此,现今最严重的问题,是卓荣泰把副署制度变成行政院长否决国会法律的工具! 卓荣泰如认为立法院通过的法律窒碍难行,《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已明文提供「覆议」制度。

行政院得经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如立法院以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该条明定:「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 「应即接受」四个字还不够清楚吗? 如果覆议失败,行政院长仍能以拒绝副署,使同一法律无法公布,那么宪法增修条文「应即接受」之规定,岂不成为具文? 又更奇怪的是,宪法明文规定的行政院覆议权,是可以被国会重新表决、又在国会维持原议时,规定行政院「应即接受」,但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副署权」,却被卓荣泰自创、乱用为国会无法表决的法律绝对否决权。 这岂不是用第三十七条架空增修条文第三条? 卓荣泰又称,不被他副署的八案,十日期限已过,现在已经不可能再副署。

然而《宪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的是,立法院法律案通过移送后,「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 条文是在课予总统限期公布法律的宪法义务,并没有规定逾期法律失效,也没有规定行政院长逾十日即丧失副署可能性。 如果只要拖过十日,法律就永久死亡,后果更令人难以接受,因为总统与行政院长只须故意拖延十天,就能消灭国会完成三读的法律。 原本要求总统迅速公布法律的第七十二条,竟反过来变成卓荣泰消灭国会代表人民所制定法律的工具,那这就不是解释宪法,而是在颠倒宪法。 《宪法》第二条明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六十二条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第六十三条则明定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之权。

行政院长卓荣泰既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在现制下被任命,甚至不须立法院同意,那凭什么可自行创造一项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代表机关又无法推翻的法律否决权? 这符合主权在民的规定吗? 事实上,宪法明定,行政院如认为法律窒碍难行,可以依法提覆议;如认为法律违宪,可以循宪法进程寻求救济。 但绝不能自己创造「不副署否决权」。 又卓荣泰既然自己承认总统没有法律否决权,那么问题再简单不过: 总统自己都没有的权力,卓荣泰可以用「不副署」替赖清德总统代劳吗? 如果可以,那请卓荣泰先告诉人民:中华民国宪法究竟哪一条有这样的规定?

常见问题(FAQ)

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是否受憲法認可?

憲法上未明文賦予行政院長法律否決權,拒絕副署可能違反憲法精神。

副署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副署制度旨在制衡行政權行使,大法官解釋為「互有制衡」。

覆議制度與拒絕副署的區別?

覆議制度明文於憲法,行政院需接受國會重新表決後的決議;拒絕副署則缺乏憲法依據。

十日內公布義務如何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立法院通過法律應於十日內公布,但逾期效果未明定。

此問題的政治影響?

可能破壞行政權與立法權權力平衡,違反憲法「主權在民」原則。

今日小测

卓荣泰不副署累计多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