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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结婚、购屋成家,许多父母都会准备一笔钱作为新婚贺礼。 然而,一次导入数百万元,是否会被国税局认定为赠与而须缴纳赠与税? 其实只要符合规定,父母两人合计可赠与子女688万元,赠与税仍可能为0元。 财政部国税局指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时,各自赠与子女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财物,可「不计入赠与总额」。
此外,2026年每位赠与人的年度赠与税免税额为244万元,也就是每位父母皆可分别运用:244万元年度赠与免税额 + 100万元婚嫁赠与 = 344万元若父母两人当年度皆未使用244万元的赠与免税额,两人分别赠与344万元,合计即可给子女:344万元 × 2 = 688万元符合条件下,688万元皆无须缴纳赠与税。 国税局曾举例,一名父亲的女儿于2026年10月完成结婚登记,父亲于9月先赠与100万元作为结婚贺礼,11月再赠与244万元协助购屋,全年合计344万元仍无须缴赠与税;若母亲也以相同方式赠与344万元,夫妻两人合计便能赠与688万元。 不过,并非子女结婚后,父母任何时间汇100万元都能主张「婚嫁赠与」。
国税局表示,稽征实务上考量一般婚嫁习俗,原则上将「完成结婚登记日前后6个月内」的赠与,认定为子女婚嫁时的赠与。 举例来说,子女若于2026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父母在登记日前后6个月内赠与100万元,并提出结婚登记数据及相关金流证明,即可主张适用婚嫁赠与不计入赠与总额的规定。 若赠与时间已超出此期间,则无法依现行实务认定方式主张婚嫁赠与,因此父母若打算利用此项节税规定,应先确认结婚登记日期,避免婚后太久才汇款给子女。 另一个常见误解是每年244万元的赠与税免税额。 此金额是以「赠与人」为单位计算,而非每名子女各有244万元。
换言之,一名父亲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论赠与次数或对象,年度免税额总计为244万元;母亲则另有自己的244万元免税额。 因此,「父母可免税送688万元」的前提是,父母当年度各自的244万元免税额皆未被其他赠与使用。 例如父亲今年先送另一名子女100万元,一般赠与免税额已使用100万元,仅剩144万元可运用;此时即使另一名子女结婚,父亲仍可另使用100万元婚嫁赠与优惠,但无法重新计算完整244万元免税额。 民众也需特别注意,688万元并非代表「父亲一人可汇688万元免税」。 赠与税以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每人免税额分开计算。
要达成父母合计688万元免赠与税的效果,须由父亲赠与344万元、母亲赠与344万元,而非其中一人一次赠与688万元。 若仅由父亲单独赠与,且无其他特殊免税或扣除规定可适用,一般情况下仅能运用父亲自身的244万元年度免税额,以及符合条件的100万元婚嫁赠与额度。 国税局提醒,父母若主张赠与属子女婚嫁财物,于办理赠与税申报时,应备妥可证明完成结婚登记的户籍数据,以及相关金流证明,如父母与子女的存折、银行汇款单等,以证明实际赠与人、受赠人、金额及时间。
若赠与人同年度赠与他人财产总值超过244万元赠与税免税额,应于「超过免税额的那次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婚嫁时符合规定的100万元,因不计入赠与总额,故不占用244万元年度免税额;若未依规定申报,除补税外,也可能面临罚锾。 因此,父母若准备于子女结婚时提供买房头期款、新婚基金或其他大笔资金,除注意金额外,也须确认「谁赠与、何时赠与、今年已送多少钱」。 善用父母各自244万元年度免税额,再搭配每人100万元婚嫁赠与规定,符合条件时,夫妻两人合计赠与688万元,亦能合法将赠与税降至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