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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結婚、購屋成家,許多父母都會準備一筆錢作為新婚賀禮。 然而,一次匯入數百萬元,是否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須繳納贈與稅? 其實只要符合規定,父母兩人合計可贈與子女688萬元,贈與稅仍可能為0元。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此外,2026年每位贈與人的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也就是每位父母皆可分別運用:244萬元年度贈與免稅額 + 100萬元婚嫁贈與 = 344萬元若父母兩人當年度皆未使用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兩人分別贈與344萬元,合計即可給子女:344萬元 × 2 = 688萬元符合條件下,688萬元皆無須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曾舉例,一名父親的女兒於2026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父親於9月先贈與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全年合計344萬元仍無須繳贈與稅;若母親也以相同方式贈與344萬元,夫妻兩人合計便能贈與688萬元。 不過,並非子女結婚後,父母任何時間匯100萬元都能主張「婚嫁贈與」。
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上考量一般婚嫁習俗,原則上將「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認定為子女婚嫁時的贈與。 舉例來說,子女若於2026年8月辦理結婚登記,父母在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贈與100萬元,並提出結婚登記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即可主張適用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若贈與時間已超出此期間,則無法依現行實務認定方式主張婚嫁贈與,因此父母若打算利用此項節稅規定,應先確認結婚登記日期,避免婚後太久才匯款給子女。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此金額是以「贈與人」為單位計算,而非每名子女各有244萬元。
換言之,一名父親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論贈與次數或對象,年度免稅額總計為244萬元;母親則另有自己的244萬元免稅額。 因此,「父母可免稅送688萬元」的前提是,父母當年度各自的244萬元免稅額皆未被其他贈與使用。 例如父親今年先送另一名子女100萬元,一般贈與免稅額已使用100萬元,僅剩144萬元可運用;此時即使另一名子女結婚,父親仍可另使用100萬元婚嫁贈與優惠,但無法重新計算完整244萬元免稅額。 民眾也需特別注意,688萬元並非代表「父親一人可匯688萬元免稅」。 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每人免稅額分開計算。
要達成父母合計688萬元免贈與稅的效果,須由父親贈與344萬元、母親贈與344萬元,而非其中一人一次贈與688萬元。 若僅由父親單獨贈與,且無其他特殊免稅或扣除規定可適用,一般情況下僅能運用父親自身的244萬元年度免稅額,以及符合條件的100萬元婚嫁贈與額度。 國稅局提醒,父母若主張贈與屬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備妥可證明完成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的存摺、銀行匯款單等,以證明實際贈與人、受贈人、金額及時間。
若贈與人同年度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婚嫁時符合規定的100萬元,因不計入贈與總額,故不占用244萬元年度免稅額;若未依規定申報,除補稅外,也可能面臨罰鍰。 因此,父母若準備於子女結婚時提供買房頭期款、新婚基金或其他大筆資金,除注意金額外,也須確認「誰贈與、何時贈與、今年已送多少錢」。 善用父母各自244萬元年度免稅額,再搭配每人100萬元婚嫁贈與規定,符合條件時,夫妻兩人合計贈與688萬元,亦能合法將贈與稅降至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