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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水馬龍的市區街頭,找到路邊停車位往往難如登天。 許多駕駛一看到空位急著倒車入庫,卻常混淆該打「方向燈」還是「雙黃燈(危險警告燈)」。 到底倒車停車時如何正確使用車燈?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公布正確解答,若未依規定正確使用燈光,最高可處新台幣 3600 元罰鍰。 路邊停車打雙黃燈還方向燈? 警察公布正解「沒做對恐罰3600元」有網友在 Threads上發文詢問,路邊停車時該打方向燈提示後車,還是改開閃雙黃燈? 他直言,「是不是多數車主都搞錯」。
貼文一出網友紛紛回應自己的做法,「雙黃燈其實正確名稱叫做危險警示燈,顧名思義不是用來停車的,但大家都當作暫停燈就是」、「正要開始停車是打方向燈,停右邊就打右方向燈,單行道停左邊就打左方向燈,如果是正在臨時停車要打雙黃燈」、「方向燈才是正確」、「我自己的解讀是這樣,要靠邊停車打方向燈,停好車拉好手煞車後開警示燈」。 警察公布標準作法:靠邊打方向燈、倒車靠倒車燈針對路邊停車的燈號疑慮,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交通宣導中明確指出正確程序:第一步、準備靠邊停車:應提早開啟方向燈,告知後方車輛行駛意圖。 第二步、倒車進入車位:應開啟倒車燈,讓後方人車能及早察覺並提高警覺。
第三步、停車完畢重新駛離:離開車位前應先打方向燈,確認四周無來車或行人,並禮讓行進中人車先行。 警察局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規定,若駕駛人未依規定正確使用燈光,將處以 新台幣 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
車輛 9 大常用燈光正確使用時機總整理行駛情境 — 正確燈光使用規範轉彎 — 交叉路口前 30 公尺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 — 開啟方向燈,告知後方車輛動向路邊停車 — 先打方向燈,提示行車動向路邊倒車入庫 — 使用倒車燈,告知後方人車注意路邊停車駛離 — 先打方向燈,禮讓行進中人車先行車輛故障 — 停於路邊,開啟危險警告燈(雙黃燈),並於車後放置故障三角架緊急狀況 — 踩煞車燈開頭燈時機 — 夜間、行經隧道/調撥車道/山區/特殊路段,或遇濃霧、下雨、天色昏暗夜間會車/近距離跟車 — 夜間會車或前方 100 公尺內有車輛,使用近光燈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