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2026年8月5日自由时报以「司法院拟推『2年以下免写判决书』,林淑芬爆竟拿毒驾修法当交换条件」为标题报导。 报导略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审查《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林淑芬质询时指出,她收到内部消息,司法院拟修法,扩大简式审判范围,让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法官得不撰写完整判决书,改以宣示笔录代替,她强调法官拥有判刑的权力,就有义务向人民说明判决理由。 」个人在看完该则新闻后,抱屈之心,着实油然而生。 有云:「凡事凭良心,时时立公心,自己先力行! 」应该是对这则新闻所做最佳注脚。 笔者但凭过往之亲身经历,大言不惭地替法官们说说内心的话,尚祈有识之士不揣谫陋,多所指教。
且看这则新闻内核内容:「林淑芬批评,法官既然拥有判决及剥夺人民自由的权力,就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裁判理由,这也是正当法律进程的一部分;若判决只记载被告遭判处多少刑度,却没有说明理由,人民将无从判断是否遭到冤枉,也难以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高金枝表示,司法院确实会提出相关修法,但内容并非如林淑芬所说,而是另有适用要件。 」「高金枝回应,并非都不写,而是先不写,仍有其他进程及条件。 」尤其这段「林淑芬接获内部消息,指司法院利用行政院需要两院会衔毒驾修法的机会,要求行政院另外支持司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法,包含判处2年以下徒刑案件可不用写判决书。
」「司法院秘书长高金枝否认,强调司法院『绝对没有』向行政院说这种话,『这是在侮辱我们』」堪为「针尖对麦芒」,让人感慨万千! 犹记民国113年间曾经发生李昭然法官事件,让全国法院陆续捎来一张张手写卡片,追悼已故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昭然。 李法官凌晨从宿舍坠楼,享年38岁。 然而谁也想不到,众人眼中的「好好先生」竟用此方式道别司法界,岂不令人痛心不舍! 然此事件也把「法官过劳」之残酷现实,活生生地摊开在国人眼前。 审据统计数字显示,法官超时工作情况严重,每周平均工作时数63.9小时,其中刑庭法官每周平均约69小时,民庭法官则为63.3小时。 而法官普遍认为目前用于阅卷之时间(每周平均16.5小时)过多,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庞大。
裁判书类平均每周花费21.6小时制作,已然占去法官公务生活最多时间(约占33.8%)。 调查更发现,法官用于裁判写作的时间,随审级升高而递增。 面对上述数据,不禁令人扪心自问:如此沉重的工作负荷,真的是一般人所能长期承受的吗? 或许有人会认为,法官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当承担相对的压力,毋须抱怨。 然职业选择是否即意味,必须无条件承受超乎合理范围之工作负担? 回想个人在职担任审判工作时,就曾不止一次连续从早上九点开庭,直到晚上十点才结束,其间只有中午及傍晚各休息一小时就又上庭审理,甚至连续两、三天的情形。 请问在如此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下,谁可以不腰疼? 更不用说在开庭中途身体不适或有临时状况时,仍得硬撑到结束,这是何等的折磨?
! 再说法官在开庭前之准备繁重细节。 个人曾经担任某社会瞩目案件之辩护律师及公惩会代理人,在浩瀚的卷宗,光复印委托笔者之当事人相关卷证,就足足有A3式纸张的8箱,换位思考一下,想想一个案件如有五位被告,5乘以8加总是40箱,而这仅是承审法官在单一案件中必须全部看完的卷证,并且在开庭前就必须勾稽出人、事、时、地、物,以及案件中彼此或前后关连的重要争执问题,以便在开庭时,不论哪位律师或被告有意见时,可以当下就指出卷证的编号,乃至其中的页数所在? 更不要说卷证内所呈现的文本内容与意涵。 凡此种种,岂是外人可知晓?
继由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曾经提供之官方统计数据,地方法院每位法官每月平均办结件数,光是刑事案件,每位法官每月平均约60件,更不用说担任民事及运行事件之法官的案件量。 继由司法院公网上之数据显示,法官超时工作情况严重,每周平均工作时数为63.9小时,其中刑庭法官每周平均工作时数约69小时,民庭法官每周平均工作63.3小时。 而法官普遍认为用于阅卷的时间(每周平均16.5小时)过多,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庞大。 裁判书类的制作(平均每周花费21.6小时)就占去法官公务生活最多时间(约占33.8%),更不用说,法官用于裁判写作的时间,随审级升高而递增。 光看上面的数据,就知道已经离谱至极。
或者大家又会说司法不公,性能不彰,司法信赖度不高等等,毕竟这是另外一个可以讨论的议题,不在此赘述。 笔者试举一例,容或有误。 也即公立医院(医学中心级)主治医师,除固定薪资外,看一位健保门诊病人还能拿到专业技术抽成(Physician Fee,PF),通常有新台币30至130元左右。 请问法官在如上的繁重工作下,有这样的待遇? 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工酬对等的基本原则。 再者,每逢佳节大家开心回家团聚,外出旅游,真是不亦乐乎! 但大部分的法官只能抱着等身相同的卷宗,回家一页一页看,渡过漫长又空洞的节日,就因为有结案压力。
至于父母、妻子及儿女的这些家人,也只有默默承受与陪伴,这种人前备受尊崇,人后且用哲学与文学中用来形容孤苦、寂寞或心境清冷的《苦寂》二字,最为适切不过,但又有何人知晓? ! 言归正传,司法实务上不乏被告对检察官起诉书所记载之犯罪事实、证据及所犯法条均表示认罪,且对起诉内容毫无争执之案件。 现行实务亦已有法院于适用简易判决进程时,将检察官起诉书列为判决附件,以供当事人参照之作法。 既然如此,对于此类事实明确、争点单纯且被告已坦承犯行之案件,法官是否仍有必要耗费大量时间,就「事实」及「理由」等内容逐一重复叙明? 此种作法,是否真正符合现代司法所追求之诉讼经济与行政效率,实有再检讨之必要。
诚然,民主法治国家强调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但进程保障并非必然等同于冗长繁复的书类制作。 倘若在当事人已充分理解起诉内容、对犯罪事实亦无争议之前提下,适度采行更简明的判决书制作方式,并不当然减损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诉讼权益,反而有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注于真正具有争议性之案件,提升整体审判品质与效率,更可完足地达到民主国家法治国权利有效保障之目标。 《论语.泰伯》有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此语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实应赋予新的诠释。 今日政府推动任何制度或政策,若人民有所疑虑,不应以艰涩繁复的进程要求人民被动接受,而应通过公听会、政策说明及各种公开透明的沟通方式,使人民理解制度设计之理由与目的,进而创建信任与支持。
司法制度改革亦复如是。 若欲推动简化判决书制作或其他进程改革,更应充分向社会说明其制度目的、适用范围及权利保障机制,以消弭疑虑,而非拘泥于形式。 个人基于过往实务经验,极力赞成于一定条件下,创建较现行制度更为简便之判决制作方式。 如此一来,不仅能有效减轻法官重复性文书负担,使其有更多时间投入重大、复杂或具高度争议案件之审理,更能兼顾法官合理的工作与生活平衡,避免长期过劳,进而提升裁判品质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向来被视为相对保守之体系,对于外界质疑与建言,多半选择沉默以对。 然沉默并不代表问题不存在,更不意味着制度毋须检讨或无从改革。 制度本非圣人所创,亦非一成不变,当应随时代演进及社会需求持续调整与精进。
尤其涉及法官劳动权益及人民诉讼权保障等重大议题,更应广纳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意见,并以人民对司法的期待与感受作为改革重要依归。 法官肩负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但其本身亦是劳动者,同样享有安全、健康及合理劳动条件之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