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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投书:别让法治为情绪殉葬─评詹长权教授「台糖该不该通报」的法理与治理迷思
#食安法治

观点投书:别让法治为情绪殉葬─评詹长权教授「台糖该不该通报」的法理与治理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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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现行法难要求未成交且未取得所有权的买方通报。

相关实体 株式会社蜂盛贵

新闻正文

近期中联油脂大豆油苯骈芘超标事件爆发后,社会高度关注,公卫学者詹长权教授日前发表〈台糖该不该通报苯骈芘超标油? 〉一文,从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角度,呼吁各界重视食品安全的源头预防与国营事业的社会责任。 然而,平心而论,詹教授文章中对于法律适用、供应链实务以及「道德期待」与「法治国原则」的混淆,恐将引导社会走向「以情绪代替法治、以事后期待倒推当下责任」的危险误区。

评析这场争议,我们必须回归现行法制、产业实务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界线,厘清以下几个关键盲点: 一、 混淆「法律明确性」与「政策期待的扩大解释」 詹文试图将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5项所规范的「产品有危害之虞」时的通报义务,通过同法第3条或第7条第2项的检验规定,扩大解释为包含「买方在合约验收前退货的原料」。 这在行政法学理上是典型的「以事后的政治与政策期待,倒推当下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治架构下,行政罚与刑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与「明确性原则」。 现行食安法第7条针对的是「产品」的回收与通报义务;台糖在采购验收阶段于中联厂区抽验、发现超标并当场拒收,该批粗油自始至终未进入台糖供应链,台糖也未取得所有权。

如果主管机关或法院可以用「目的论」去任意扩大解释非所有人必须负担法定通报义务,将导致企业面临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行政院后续之所以必须大费周章提案修法,正证明了「现行法确实做不到这一点」。 若现行法本就可以涵盖,政府又何须修法增订新条文? 二、 混淆「原料拒收」与「供应链通报责任」:台糖案与南侨案的根本差异 在舆论讨论中,外界常将「台糖案」与「南侨案」混为一谈,甚至质疑两者同样验出超标,为何南侨受罚、台糖却不用? 要厘清此盲点,必须说明两者在「产权归属、检验场域与法律地位」上的差别: 南侨案(法定通报义务人):南侨是在自身厂内,针对「已购入、取得所有权并预计投入生产之食用油产品(或半成品)」进行自主检验。

因为该批油品已经进入其厂区与供应链,南侨在法律上是该批产品的持有人与制造主体,当验出超标却未依法通报时,触犯食安法第7条第5项,遭受裁罚理所当然。 台糖案(合约验收与拒绝交易):台糖则是在卖方(中联油脂)的厂区进行采购验收。 台糖在取货前抽验发现粗油超标,随即当场拒收、取消交易。 该批问题油自始至终被封锁在卖方厂区,台糖既未买下它、未取得所有权,更未让它进入自家供应链或工厂。 詹文质疑台糖「退货」只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未能协助政府及早掌握风险。 詹文言「退货」与事实不符,因为双方买卖并未成交,货物(粗油)也未进到台糖,台糖更未取得货物(粗油),因此,还谈不上「退货」。 同时此论点更忽略了现代自由市场中「供应链分工与契约验收」的本质。

在产业实务中,真正的违法源头与法定通报义务人,是产出并拥有该批问题产品的中联油脂。 若要求一个在交易未完成即成功把关、拒绝让毒油进入自家供应链的买方,去替卖方承担通报责任,不仅在民法所有权逻辑上不通,更会对整体产业造成致命的寒蝉效应——未来企业若发现「未成交之货物,没有所有权,还要背负通报义务与挨罚风险」? 这种倒果为因的苛责,对食安防线而言,反而是严重的伤害。 三、 混淆「国营事业社会责任」与「法治国依法行政」 詹文特别强调台糖身为国营事业,不应只求「依法行事」,而应负起更高的公共治理期待。

国营事业固然背负较高的社会信赖与公益使命,但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有没有违法」必须有一把客观的尺,不能因为身分是国营事业就随意因人设事、扩大解释法律。 若台糖在法律上确实不具备通报义务,却因为舆论压力而被要求以违法论处,这不仅破坏行政法学理,更是对法治国原则的伤害。 提升国营企业的公益表现,应通过内部内控与行政指导来要求,而非在没有法源依据时,事后要求企业扛起超越现行法律的责任。 四、 拥抱预防医学价值,更须承认现行法的极限 詹教授在文末引用职业医学之父拉马兹尼「预防远胜于治疗」的名言,这确实是所有公卫与防疫专业人士应牢记的金玉良言。

然而,欧盟的先进制度(如RASFF快速预警系统)与各国的预防机制,从来不是靠「苛责合法无权的买方」来达成,而是靠「完善的立法与强制通报规范」来支撑。 正因为现行法有漏洞(只管成品、不管原料退货),所以行政院才必须提出修法,将实验室异常与原料端纳入24小时强制通报。 我们应当支持修法、补足制度,但在新法生效前,必须坦承现行法的极限。 食安危机真正的教训,在于政府要补破网、企业要落实自主检验,而违法隐匿者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我们追求一个更值得信赖的食品安全制度,但这个制度的创建,绝对不能创建在「曲解现行法律」与「情绪化苛责合法企业」的泥沼之上。 *作者为公卫学者、国家韧性研究者

数字与意义

24

原文指行政院修法要将实验室异常与原料端纳入24小时强制通报,显示现行法有漏洞。

常见问题(FAQ)

台糖為何不用通報?

因交易未成立且未取得所有權,依法無通報義務。

南僑與台糖有何不同?

南僑檢驗的是已擁有所有權的成品,台糖則是在交易前拒收原料。

未來該怎麼做?

應推動修法補漏洞,並建立鼓勵企業自主檢驗的制度。

今日小测

作者如何区分台糖案与南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