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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稱「台糖未通報毒油」不應無限上綱 高檢署主任打臉:通報是法定義務
#食安爭議

經濟部稱「台糖未通報毒油」不應無限上綱 高檢署主任打臉:通報是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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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What this means

台糖早在5月就檢出中聯油脂原料粗油中苯并芘超標,僅通知對方換貨卻未通報主管機關,引發批評。經濟部稱因採購的是「製造原料」,不屬《食安法》通報範圍,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但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通報是法律明定義務,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販售、回收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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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English translation is in progress; the text below is the original.

致癌油事件出現新進展。 日前台中地院裁定書揭露,台糖早在5月就驗出中聯油脂原料粗油中苯并芘超標,僅通知中聯換貨,卻未通報主管機關,引發批評。 經濟部於臉書發文回應,台糖採購的是「製造原料」,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要求的通報標的,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 對此,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3日發文指出,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 日前台中地院裁定書揭露,台糖5月就驗出中聯油脂原料粗油中苯并芘超標,僅通知中聯換貨,卻未通報主管機關,引發批評。 圖為台糖公司。 (資料照,盧逸峰攝)陳宏達:經濟部是否理解食安法制?

陳宏達指出,針對台糖遭質疑未及時通報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經濟部回應表示:「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 」看到這句話,不禁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 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 陳宏達表示,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

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 陳宏達指出,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 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陳宏達:人民期待依法行政的態度陳宏達說明,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 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 陳宏達提到,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 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 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 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

台糖何時檢驗中聯油脂的油品?

根據台中地院裁定書,台糖於5月檢出中聯油脂原料粗油中苯并芘超標。

經濟部「不應無限上綱」說法有何問題?

將法定義務視為行政裁量,違背食安法「預防原則」精神,通報是義務而非選擇。

食品業者通報義務的法源依據為何?

依《食安法》及《台南市食安自治條例》第8條,發現有危害之虞應於48小時內通報。

Quick Quiz

依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食品業者發現上游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在幾小時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