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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证交所)于3日宣布,为落实资本市场公平、安全与透明的管理原则,并提升交易效率,自今年上半年启动检讨后,综合考量近期市场变化、过去实施成效与影响,以及各界对注意暨处置相关规定的建议,已修正处置有价证券的处置期间、撮合作业时间及公布注意交易信息的标准,并自8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证交所表示,自1995年起,为提醒投资人注意有价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交易风险,订定注意暨处置相关规定。 此制度为维持市场秩序之中性措施,历年来已因应市场环境变迁多次检讨修正。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一、调整处置期间:首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发布处置之有价证券,处置期间由原10个营业日调整为5个营业日。
若该有价证券于计算发布处置基数期间内,同时因当冲交易占比过高而公布注意交易信息者,处置期间由原12个营业日调整为7个营业日。 二、调整普通交易有价证券撮合作业时间:首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发布处置之普通交易有价证券,其撮合作业时间将比照现行瞬间价格稳定措施之暂缓撮合期间,由原约每5分钟或20分钟撮合一次,调整为约每2分钟撮合一次,以提升价格发现效率。 三、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个营业日收盘价起迄价差标准」:修正后,仅当日收盘价逾新台币1000元,且最近6个营业日收盘价起迄价差达300元以上者,方可能适用本款规定。
若当日收盘价逾2000元,则价差金额每1000元为一级距,每级距之价差标准增加150元(原为每500元为一级距,每级距增加25元)。 举例而言,股价介于1000元至2000元者,价差标准为300元;股价介于2000元至3000元者,价差标准为450元,依此类推。 四、创建定期查看机制:未来将原则上每半年定期检讨注意暨处置相关规定,以因应国内外情势与市场环境之变化。 五、过渡期间适用原则:自修正规定实施日起,仍在处置期间内之有价证券,立即适用新规定:- 已符合修正后处置日数(5或7个营业日)者,自实施日起即解除处置。 - 尚未符合者,则持续处置至满5或7个营业日为止。
- 自实施日起,除变更交易方法或采行分盘集合竞价者外,其余受处置有价证券之撮合时间均改为约每2分钟撮合一次。 证交所提醒,本次修正之相关规章内容,以及因适用新规定而调整处置期间与撮合作业时间之有价证券信息,将公告于证交所官网首页之「公布注意暨处置新规定专区」,请投资人于交易前务必详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