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近年邮轮旅游市场复苏,为保护国人搭乘以台湾为母港之邮轮消费权益,交通部航港局要求邮轮业者,须依法委托在台代理人处理消费争议、健全定型化契约规范及强化联合访查机制,订定「邮轮船票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经 5 月 13 日行政院通过后,今 (27) 日由交通部公告实施。 航港局强调,「邮轮船票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范适用以台湾为主要揽客市场且在台直接销售或委托代售船票,并以我国港口为母港营运之邮轮,定义邮轮公司与旅客为契约当事人,针对邮轮公司在台直接销售或委托代理人代售船票服务之模式加以规范,使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此次订定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明确规范业者应完整揭露契约重要事项,包括审阅期间、航程内容、服务项目、费用及缴费时期等重要信息,提升信息的透明化,同时规范航程开始前,如旅客因故不能参加,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邮轮公司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有任意变更,则应依规范之退费赔偿机制办理。 另考量邮轮产业实务及国际惯例,采衡平对等设计,契约也明定旅客于航程开始前任意解除契约者,应依通知时间与出发日的间距负担相应比例的退票费用;相对若因可归责于邮轮公司之事由导致航程取消,邮轮公司除应退还旅客已支付费用外,亦须依相同的基准提供赔偿,以确保契约双方当事人权益之衡平。
航港局强调,此次公告规范已明确要求业者不得于契约中使用「仅供参考」或其他不确定用语之文本,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解约、求偿及异议之权利,及不得变相加价,也规范业者不得记载免除或减轻其依法应负之责任与义务,确保契约内容符合诚信及平等互惠原则,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 航港局表示,邮轮业者在台以母港营运载运旅客,应依法设立分公司或委托代理业办理相关业务,以利消费申诉及争议处理机制之运作,航港局已拟定邮轮联合访查计划,将会同观光署、卫服部食药管理署与疾病管制署,针对消费保护措施、船舶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事项办理访查,通过事前预防及事后监督双轨并行,共同持续提升我国邮轮旅游环境与消费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