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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吳姓男子因騎車、開車出門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鄰居架設的監視器拍下並連續檢舉,短短12天內收到17張罰單,每張裁罰1,200元,累計遭罰2萬多元。 吳男認為鄰居長期監控家人出入動向,檢舉行為帶有針對性,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檢舉人從去年8月起累計提出89件檢舉,蒐證時間橫跨日夜,且監視器拍攝角度明顯對準特定住戶出入口,認定蒐證目的並非維護交通安全,最終撤銷17件裁罰。 台南男12天收到17張未打方向燈罰單! 鄰居累計檢舉89次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與檢舉人是連棟透天厝的鄰居,雙方住家位於同一排。
吳男從去年8月17日至29日間,分別駕駛轎車、大型重型機車及普通重型機車,因駛出住家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鄰居透過監視器拍攝後向警方檢舉,警方陸續開出17張罰單,每件裁罰1,200元。 吳男主張,鄰居在自家門口設置監視器,長期拍攝周遭住戶的出入及行車動線,讓家人感到不安,認為對方並非單純為了住家安全,而是刻意蒐集違規畫面進行報復性檢舉,因此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檢舉人從去年8月14日起,針對吳男名下車輛累計提出89件檢舉,其中轎車79件、大型重型機車6件、普通重型機車4件,甚至曾在去年8月15日單日檢舉7件,蒐證時間從白天延伸至夜間。
鄰居監視器拍攝特定住戶出入口 法院認定具有針對性 針對監視器是否涉及不當蒐證,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主張,設備拍攝範圍屬於公共道路,且監視器為固定式,並沒有跟隨吳男移動或持續追蹤其行蹤。 由於吳男駕車行經的是不特定民眾都能使用的公共空間,因此難以認定已嚴重侵害個人隱私,相關違規舉發並無不當。 不過,法院勘驗監視器位置、檢舉影像及相關照片後,發現設備雖然設置在檢舉人自家門前,但鏡頭拍攝方向實際上對準旁側鄰居的住家門口及前方道路。 此外,吳男遭檢舉的情況幾乎都發生在從自家車庫發動汽車或機車,駛出住家門前道路的短暫過程,顯示監視器蒐集的並非一般道路上的隨機違規,而是特定住戶日常出入的行車畫面。
法院因此認為,相關設備的實際使用方式與一般防範竊盜、維護住家安全的目的有所不同。 法官認定違規未造成交通危險 撤銷17張罰單 法院進一步指出,從檢舉影像可以看出,吳男每次駕車從車庫駛出至門前道路的時間都相當短暫,周邊環境以大片農田為主,附近沒有其他住宅或商家,當時道路上也沒有其他車輛、行人等用路人。 法官認為,檢舉人長時間、跨越日夜蒐集特定鄰居的行車動線,再將畫面用於密集檢舉,已具有明顯的長期性及針對性,蒐證目的與維護交通安全之間欠缺合理關聯。 考量本案違規情節輕微,也難認存在必須優先保護的高度公共利益,因此認定原裁罰處分有違誤。 最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17件裁罰,訴訟費用由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負擔,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