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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房子賣給親戚,差1個親等規定竟不同!國稅局揭哪些人須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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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房子賣給親戚,差1個親等規定竟不同!國稅局揭哪些人須申報贈與稅

TL;DR · 這代表什麼

家人之間買賣房屋,明明有簽契約、付錢,為什麼還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其實,同樣是將房子賣給親戚,爸爸賣給兒子,與叔叔賣給姪子,適用的贈與稅申報規定就不一樣。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說明,父母與子女屬於一親等,房屋買賣即使確實付款,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叔叔與姪子則屬三親等,若是真實買賣,原則上無須申報贈與稅。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家人之間買賣房屋,明明有簽契約、付錢,為什麼還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其實,同樣是將房子賣給親戚,爸爸賣給兒子,與叔叔賣給姪子,適用的贈與稅申報規定就不一樣。 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說明,父母與子女屬於一親等,房屋買賣即使確實付款,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叔叔與姪子則屬三親等,若是真實買賣,原則上無須申報贈與稅。 不過,超過二親等也不代表房子怎麼賣都沒問題,若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移轉房屋,價差部分仍可能被視同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叔叔賣房給姪子,為何不用申報贈與稅?

關鍵在三親等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除非當事人能提出確實支付價款的證明,而且款項並非由賣方借給買方,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才能排除視同贈與的規定。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有人透過買賣名義,將房屋等財產無償轉給家人。 不過,叔叔與姪子之間的親屬關係,已經超出這項規定的範圍。 依照《民法》第968條的親等計算方式,父母與子女屬一親等,兄弟姊妹屬二親等,叔叔與姪子則屬三親等。 2024年10月17日的《贈與稅節稅與申報實務》教材也指出,叔姪之間的財產買賣,無須依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規定申報贈與稅。 (圖/風生活製圖) 爸爸賣房給兒子,明明收了錢為何還要申報?

國稅局揭付款證明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3年10月31日發布的說明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若能證明買方確實付款,而且房款並非由賣方貸與,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經國稅局認定符合規定後,就可排除視同贈與課稅。 問題在於,簽了買賣契約,不代表國稅局就會認定雙方真的完成交易。 以爸爸將房子賣給兒子為例,如果兒子無法提出足夠的付款證明,或者房款其實是爸爸先借給兒子,再由兒子拿來支付給爸爸,即使帳面上有匯款紀錄,仍可能無法排除視同贈與的規定。 若爸爸提供擔保,讓兒子向他人借款支付房價,同樣涉及法律明定的限制。 叔叔把房子便宜賣給姪子,就一定沒事?

這種交易仍可能被課贈與稅 雖然叔姪屬於三親等,不適用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視同贈與的特別規定,但仍須留意另一項課稅風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若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仍可能被視同贈與。 這項規定並未限定親屬關係,即使交易雙方超過二親等,也可能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於2019年10月28日公布一件土地交易案例。 當事人將名下土地以300萬元出售,但該筆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為650萬元,成交價格明顯偏低。 國稅局依公告土地現值與成交價的350萬元差額認定涉及贈與,扣除當年度220萬元免稅額後,核定贈與淨額130萬元,應繳贈與稅13萬元。

(圖/風生活製圖) 這起案例雖然涉及土地買賣,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並未限制交易雙方的親等關係。 因此,即使是叔姪之間的房地產交易,只要符合顯著不相當代價的認定條件,仍可能涉及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土地若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出售,當事人可以提供鄰近類似土地的實際成交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成交價格與市價相當,爭取排除視同贈與的認定。 若交易涉及房屋,則另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等相關估價規定。 另外,上述案例發生於2019年,當時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2026年則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數,都以同一年度的贈與總額計算。 親戚買賣房屋免繳贈與稅,還有哪些稅要注意?

沒有贈與稅,不代表買賣房屋就完全不用繳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親屬間移轉不動產,依交易方式與個別條件,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稅負。 即使叔叔與姪子之間是真實買賣,符合免辦贈與稅申報的條件,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其他稅務及產權移轉程序。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民法》第968條、2024年《贈與稅節稅與申報實務》教材。 本文內容依據現行稅法及財政部國稅局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個別稅務或法律建議。 實際課稅結果仍須依交易事實、資金流向及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依法認定;如有疑義,建議洽詢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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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間買賣房屋,明明有簽契約、付錢,為什麼還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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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三親等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除非當事人能提出確實支付價款的證明,而且款項並非由賣方借給買方,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才能排除視同贈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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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968條的親等計算方式,父母與子女屬一親等,兄弟姊妹屬二親等,叔叔與姪子則屬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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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的《贈與稅節稅與申報實務》教材也指出,叔姪之間的財產買賣,無須依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規定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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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揭付款證明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3年10月31日發布的說明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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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家人之間買賣房屋,明明有簽契約、付錢,為什麼還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其實,同樣是將房子賣給親戚,爸爸賣給兒子,與叔叔賣給姪子,適用的贈與稅申報規定就不一樣。根據財政部國稅局說明,父母與子女屬於一親等,房屋買賣即使確實付款,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叔叔與姪子則屬三親等,若是真實買賣,原則上無須申報贈與稅。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關鍵在三親等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除非當事人能提出確實支付價款的證明,而且款項並非由賣方借給買方,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才能排除視同贈與的規定。 依照《民法》第968條的親等計算方式,父母與子女屬一親等,兄弟姊妹屬二親等,叔叔與姪子則屬三親等。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78315)。原文發布時間: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