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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了幫助子女成家,除了資助買房頭期款,有時也會主動負擔裝潢費用。 不過,假設一名父親拿出100萬元替兒子裝修房屋,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工程款卻由父親全額支付,這筆錢是否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國稅局過往查核案例,即使沒有直接匯款給子女,而是替他支付裝修費用,也可能涉及贈與稅。 關鍵在於款項是否無償提供,以及裝潢產生的財產利益歸誰所有。 不過,即使構成贈與,只要符合2026年每名贈與人全年244萬元的免稅額規定,也可能完全不用繳稅。 父母幫子女付裝潢費算贈與嗎? 國稅局曾查獲300萬元修繕案例 根據《金門日報》2002年7月7日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查獲一宗房屋修繕涉及贈與稅的案件。
一名長輩在過世前兩年內,曾從銀行帳戶提領350萬元,同一天,其媳婦的銀行帳戶也存入300萬元。 經國稅局追查,發現這300萬元是長輩提供給媳婦,用來支付媳婦名下房屋的修繕工程款,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認定構成贈與,並改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核發繳款書。 家屬不服課稅結果,主張長輩生前是為了靜養身體,才聘請工程行整修媳婦的房屋,300萬元只是交由媳婦代為支付工程款,並沒有贈與的意思。 然而,國稅局依據《民法》第811條有關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規定指出,修繕工程使用的磚塊、水泥、木材及水電等材料,裝修後已成為房屋的一部分,相關財產權利由房屋所有權人取得。
因此,國稅局認定長輩提供300萬元資金替媳婦修繕房屋,已構成贈與,復查後仍維持原本的課稅核定。 財政部賦稅署在2003年的資料中也曾指出,有民眾購買房地贈與親友後,又另外支付室內設計、裝潢、高級家具、音響及空調設備等費用。 當事人雖然已針對房地辦理贈與稅申報,卻未將其他贈與支出合併申報,因此產生漏稅問題。 爸爸直接付錢給裝潢公司,就不用繳贈與稅嗎?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經對方允受的行為。 第5條也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替他人購置財產,或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承擔他人債務等情況,依法視同贈與。
假設兒子買下一間房屋,裝潢工程總價100萬元,爸爸決定全額負擔,如果直接把100萬元匯給兒子,讓兒子自行支付裝潢費,雙方也沒有借貸或還款約定,原則上便涉及現金贈與。 如果兒子與裝潢公司簽訂契約,原本應由兒子支付工程款,爸爸卻直接替他付清100萬元,則可能涉及無償承擔債務或提供財產利益,仍須依契約及實際付款關係判斷。 但如果爸爸只是先替兒子墊付裝潢費,雙方確實存在借貸或代墊關係,而且兒子日後依約償還,就不能僅憑爸爸曾經付款,直接認定是無償贈與。 若父子共同居住,父親又負擔部分修繕費用,課稅認定則與工程內容、雙方的費用分擔及財產歸屬有關。 爸爸付100萬元裝潢費,贈與稅可能是0元!
2026年免稅額一次看 即使爸爸支付的100萬元裝潢費被認定為贈與,也不代表一定需要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月26日說明,115年度(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計算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舉例來說,如果爸爸今年沒有其他應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移轉,而這100萬元裝潢支出全數被認定為贈與,由於尚未超過244萬元年度免稅額,原則上無須繳納贈與稅,通常也不必辦理贈與稅申報。 不過,如果爸爸今年已經贈與兒子200萬元現金,之後又替兒子支付100萬元裝潢費,而且該筆費用也全數被認定為贈與,全年贈與總額就會達到300萬元。
在沒有其他扣除額或特殊情況下,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課稅贈與淨額為56萬元,依現行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為5萬6000元。 國稅局提醒,244萬元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而非每名子女各有244萬元。 換言之,爸爸同一年替兒子支付裝潢費,又另外贈與女兒現金,原則上都要合併計算。 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父母替子女裝潢房屋,哪些證明應該保留? 父母協助子女裝潢房屋時,如果當初沒有清楚約定款項究竟屬於贈與、借款,還是暫時代墊,日後遇到國稅局查核資金流向,便可能產生爭議。 因此,裝潢前應確認由誰與工程行簽約、工程款由誰負擔,以及裝修成果歸屬。
相關的裝潢合約、估價單、發票、匯款紀錄與付款收據,都可以作為日後釐清交易內容的證明。 如果父母只是借錢給子女支付裝潢費,也應保留雙方借貸約定、還款期限與實際清償紀錄。 單靠口頭表示「以後會還」,未必足以證明資金移轉不是贈與。 參考資料: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法務部《民法》第811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公告、《金門日報》2002年7月7日房屋修繕贈與稅案例、財政部賦稅署2003年12月31日裝潢費贈與稅查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