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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健保可以先掛在兄弟姊妹名下嗎? 假設哥哥已經失業3個月,妹妹有穩定收入,想幫哥哥把健保掛在自己名下,卻發現即使是親兄妹,也不符合健保眷屬資格。 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即使同住、同戶籍,也不能直接互相依附加保。 不過,哥哥若符合特定條件,仍可能透過妹妹的公司辦理健保,只是投保身分與保費計算方式不同。 哥哥失業3個月,健保為何不能掛妹妹名下?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健保眷屬並不是只要有血緣關係就能依附,而是必須符合特定親屬身分及條件。 健保署說明,符合一般健保眷屬資格的親屬,主要分成3類: 無職業的配偶:例如丈夫有工作、妻子沒有工作,符合規定時可依附丈夫加保。
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符合資格者可依附子女或孫子女投保。 符合條件的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未成年且無職業的子女,或成年後仍在學且無職業、無謀生能力等符合規定的子女、孫子女。 哥哥與妹妹雖然是二親等血親,卻屬於旁系血親,不在法定眷屬範圍內。 無論是否同住或設籍同一地址,都不能以兄妹關係互相依附健保。 哥哥和妹妹住一起,健保其實可能由妹妹公司辦理? 雖然哥哥不能成為妹妹的健保眷屬,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另外設有特殊規定。 根據法條,如果哥哥符合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的投保資格,又與妹妹共同生活,只要妹妹所屬公司同意,就可能透過該公司辦理健保。
不過,哥哥仍維持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保費不會依照妹妹的薪資投保金額計算,也不能列為妹妹的健保眷屬。 另外,《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依上述方式投保者,保費應由共同生活的其他類被保險人代為繳納。 也就是說,透過妹妹公司投保時,依法由妹妹代繳哥哥的健保費,公司不必替哥哥負擔費用。 至於兄妹之間如何分攤,則可自行協議,代繳不代表妹妹必須承擔最終費用。 失業沒收入,健保可以掛配偶、爸媽或子女嗎? 除了透過妹妹的公司辦理投保,哥哥能不能依附其他家人,還要看他的婚姻、年齡及家庭狀況。 假如哥哥已經結婚,配偶有工作,且自己沒有其他應優先投保的身分,原則上可以依附配偶加保。
如果已有成年且工作的子女,也可能以無職業父母的身分,依附符合資格的子女投保。 至於能不能重新掛回爸媽名下,則要看年齡與身分。 成年子女如果已經畢業多年,具有謀生能力,即使突然失業,也不能單憑沒有工作,就恢復為父母的健保眷屬。 不過,仍在學且無職業、成年後無謀生能力等符合規定者,仍可能具有依附資格。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也規定,成年且無職業的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是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或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及結訓後一年內,符合條件者仍可依附投保。 沒有家人可以依附健保,失業後每月要繳多少錢?
如果哥哥沒有工作,也沒有符合資格的親屬可以依附,更不具有其他類別的被保險人資格,原則上就要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參加健保,並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加保,也可透過「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的「健保櫃檯」申辦。 根據健保署公布的保費標準,第六類地區人口每月平均保險費為1377元,政府負擔40%、民眾自行負擔60%,因此沒有眷屬的第六類地區人口,每月自付健保費為826元。 假設哥哥連續3個月在每個月最後一天,都以第六類地區人口身分投保,且沒有其他保費補助,以每月826元計算,3個月合計須繳2478元。 不過,健保費原則上以當月最後一日在保的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費。
如果離職或重新就業的時間落在月中,實際應繳金額仍須依投保紀錄確認,並非失業滿90天就一定要繳2478元。 非自願離職沒收入,健保費政府可以幫忙付嗎? 如果哥哥是因為公司裁員、歇業等原因非自願離職,符合就業保險相關規定並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費還可能獲得政府補助。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布的《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符合資格者在受補助月份的健保費自付部分,可由就業保險基金全額補助。 補助對象除了失業勞工本人,也包括離職退保當時隨同投保,且補助期間仍符合規定的眷屬,但不包含離職後才追溯加保的眷屬,補充保險費也不在補助範圍內。
至於補助月份,依照勞保局規定,是以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期間末日所在月份認定。 例如某次失業給付期間跨越兩個月,補助就會歸在該次給付期間結束的月份,而不是失業期間每個月都自動免費。 符合資格者不必另外向勞保局申請健保費補助,相關資料會由勞保局提供健保署辦理。 失業3個月沒加保,找到新工作後還要補繳健保費嗎? 如果哥哥離職後一直沒有辦理健保轉入,直到3個月後找到新工作,才發現中間的投保紀錄出現空白,過去未投保的期間仍須依法處理。 健保署指出,全民健保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民眾離職後即使沒有收入,只要符合加保資格,仍應持續參加健保。
如果哥哥失業期間沒有其他投保資格,原本應以第六類地區人口身分加保,即使3個月後找到新工作,過去未投保的期間仍須依法補辦。 至於需要補繳多少保費,則要依各月份實際應適用的投保身分、計費紀錄及補助資格認定。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身分-被保險人及眷屬〉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六類榮眷及地區人口適用保費負擔金額表〉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費計收原則〉、〈中斷投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10條、第15條、第30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