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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鴻源觀點:普發現金可由國會隨意增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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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鴻源觀點:普發現金可由國會隨意增加嗎

TL;DR · 这代表什么

有关在野党团所提出、目前已于立法院迳付二读的「普发 2 万元」(《全民共享经济成果及稳定民生特别条例》草案),其「适法性」在法学界与朝野之间存在高度的宪政与财政法律争议。内核争议点与适法性讨论如下: 一、 宪法争议:立法权是否侵害行政权(加预算) 这是本案最大的适法性疑虑。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有关在野党团所提出、目前已于立法院迳付二读的「普发 2 万元」(《全民共享经济成果及稳定民生特别条例》草案),其「适法性」在法学界与朝野之间存在高度的宪政与财政法律争议。 内核争议点与适法性讨论如下: 一、 宪法争议:立法权是否侵害行政权(加预算) 这是本案最大的适法性疑虑。 反对者与行政院主要引用以下两大法律依据,认为立委提案直接指定发放金额属于违宪: 1. 《中华民国宪法》第 70 条: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因预算编列权属于行政院(国家管家),立法院的权限是审查、删减或冻结,不能自己当「请客的主人」叫行政院买单。

直接立法要求发放 2 万元,等同于变相实质增加政府支出,有流于「肉桶政治」并侵害行政权的宪政危机。 2. 《预算法》第 91 条:规定立法委员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岁出时,应先征询行政院之意见,并指明资金来源。 」在野党团提出该特别条例时,未与行政机关完成实质经算与财源指明进程,进程上被质疑未合乎财政纪律。 二、 财源与特别预算编列的法理争议 针对在野党主张「以今年税收超征部分还税于民」,财政部与法界对其财源适法性提出反驳: 1. 特别预算的例外性原则:行政院与民进党团指出,政府规划的「普发 1 万元」是依循正当进程编列于 116 年中央政府一般总预算中,进程合法合宪。 然而,发放 2 万元却是要叠加一个「特别条例」与「特别预算」。

依据《预算法》,特别预算必须符合国防紧急、重大灾变或重大经济巨变等「例外条件」才能编列,普发现金是否符合此法理仍有争议。 2. 中央与地方财税归属错置:财政部指出,虽然全国税收超征,但依据新版《财划法》,高达 4500 亿元增加的税收是属于地方政府(如营业税拨付),中央实质仅多出约 2500 亿元。 立法院若强制要求中央普发 2 万元(需约 4700 亿元经费),实质上在野党所谓「不用举债」的财源基础在法律结构上是不成立的,中央仍必须被迫举债办理。 三、 提案党团(在野党)的适法性抗辩 支持普发 2 万元的国民党团则认为该提案完全合法,其论点包括: 1. 立法创制权:立法委员本就有为民请命、制定「特别条例」的法律创制权。

过去也有通过《中央政府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或前次疫情后的《全民共享特别条例》之首例,在野党认为通过先立法通过特别条例,再由行政院编列特别预算送审,进程上并未跳过行政院编列预算的权限。 2. 还税于民之正当性:在野党强调,AI 产业暴发带动整体国家经济与税收大增,此为「全民共享 AI 红利」。 在法律框架内推动财政红利返还,是国会议员履行监督政府、改善贫富差距与实质振兴内需的合法正当职权。

由于该特别条例目前已由蓝白阵营挟人数优势在立法院「迳付二读」并交付朝野协商,若未来强行三读通过,行政院依法可依宪法进程提出「覆议案」;若覆议失败,最终亦可能步上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的条路,由大法官针对立法院此举是否违反《宪法》第 70 条作出最终的适法性裁决。 然而因为大法官提名屡屡被蓝营杯葛,大法官会议形同虚设。 笔者的看法是,国民党不是执政党,按照宪法规定,在野党不能随便增加预算,如果要增加,需先取得行政院同意,否则区区两万元如何改善贫富差距? 若要改善贫富差距,应该缩短劳工与军公教的退休金差距才是,因彼此差距太大了。 如果立法院自己随便加价,那么地方议会是否也可以如此做?

之前双北、台中与花莲等县市议会,不是决议请他们县市政府普发现金吗? 为何他们可以不同意而中央政府不行? 总之,行政院重申普发现金必须符合「不排挤施政、实质零举债、进程合法合宪」三大原则是对的。 立法委员不能不遵守置宪法的规定,否则谁当在野党都可漫天开价,像话吗? *作者为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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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在野党团所提出、目前已于立法院迳付二读的「普发 2 万元」(《全民共享经济成果及稳定民生特别条例》草案),其「适法性」在法学界与朝野之间存在高度的宪政与财政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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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者与行政院主要引用以下两大法律依据,认为立委提案直接指定发放金额属于违宪: 1. 《中华民国宪法》第 70 条: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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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立法要求发放 2 万元,等同于变相实质增加政府支出,有流于「肉桶政治」并侵害行政权的宪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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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算法》第 91 条:规定立法委员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岁出时,应先征询行政院之意见,并指明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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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源与特别预算编列的法理争议 针对在野党主张「以今年税收超征部分还税于民」,财政部与法界对其财源适法性提出反驳: 1. 特别预算的例外性原则:行政院与民进党团指出,政府规划的「普发 1 万元」是依循正当进程编列于 116 年中央政府一般总预算中,进程合法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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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有关在野党团所提出、目前已于立法院迳付二读的「普发 2 万元」(《全民共享经济成果及稳定民生特别条例》草案),其「适法性」在法学界与朝野之间存在高度的宪政与财政法律争议。内核争议点与适法性讨论如下: 一、 宪法争议:立法权是否侵害行政权(加预算) 这是本案最大的适法性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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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者与行政院主要引用以下两大法律依据,认为立委提案直接指定发放金额属于违宪: 1. 《中华民国宪法》第 70 条: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直接立法要求发放 2 万元,等同于变相实质增加政府支出,有流于「肉桶政治」并侵害行政权的宪政危机。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3602)。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