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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生前送給孫子200萬元,孫子明明沒有繼承遺產,為什麼阿公過世後,還得負擔10萬元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公布一項試算案例,說明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同月13日生效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改變部分家庭成員負擔遺產稅的方式。 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原本就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但修法後,受贈人也須按比例負擔遺產稅。 即使孫子沒有實際繼承財產,仍可能成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阿公生前送孫子200萬元,過世後為何要繳10萬元遺產稅? 根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6年10月16日發布的新聞稿,國稅局舉例,一名阿公在過世前2年內,曾贈與長孫200萬元,身後留下兩名子女及3,800萬元財產。
這名長孫並非繼承人,但先前獲贈的200萬元依法須併入遺產,讓遺產總額達到4,000萬元。 國稅局在案例中設定,全案應納遺產稅為200萬元。 新法上路後,已經拿到200萬元贈與的長孫,即使不是繼承人,仍須負擔其中一部分遺產稅。 孫子10萬元遺產稅怎麼算? 修法前後差在哪? 國稅局指出,新制是依照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分配全案應納遺產稅。 以這個案例來說,阿公贈與孫子的200萬元,占4,000萬元遺產總額的5%,因此,孫子應負擔的遺產稅為: 200萬元(全案應納遺產稅)×〔200萬元(受贈財產)÷4,000萬元(遺產總額)〕=10萬元。
修法前,200萬元遺產稅全由兩名子女共同負擔;修法後,孫子須負擔10萬元,兩名子女則共同負擔其餘190萬元。 整體稅額沒有增加,改變的是稅款由誰負責繳納。 至於為何要調整規定? 財政部說明,這次修法是為了落實憲法法庭2024年作成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 憲法法庭當時指出,過去法律未明確規範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如何分攤遺產稅,可能出現配偶生前已取得財產,卻由其他繼承人承擔稅款的情況,因此涉及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問題。 阿公死亡前2年送錢給誰,會被併入遺產課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原則上都須將相關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相關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至於納稅責任,2026年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也規定,這類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贈與200萬元沒超過244萬元免稅額,為何仍要繳遺產稅? 依財政部公告,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計算的是同一名贈與人在該年度的贈與總額,而不是每名受贈人各有244萬元。
如果阿公當年度總共只贈與20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原則上不會產生應納贈與稅。 但若這筆錢是在過世前2年內贈與長孫,仍須依法併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案例中孫子負擔的10萬元,就是依新法分攤的遺產稅,而非贈與稅。 參考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6年10月16日):〈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課稅,已修法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2026年9月11日):〈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2026年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月26日):〈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