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纵使生活在现代社会,人们还不时要从「善恶到头终有报」的谶言中,去寻求现世「善有恶报」的一丝慰藉。 本来天道苍茫,人世的政府和法律目的之一,就是要及时带来公平正义,免得正道只剩沧桑,但是如果善有恶报就是直接来自法律的结果,那人们除了犬儒地感叹:这就社会现实啊! 又能如何呢? 最近有一位退休的刘教授的遭遇,及后来司法处理本案透出的意涵,正是让人最好犬儒,不然就是傻瓜的最佳注脚。 今年2月刘教授在捷运站手扶梯上,见一妇女即将跌倒之际出手相扶,据悉有碰到对方却没有拉住,该妇女跌倒致伤,反而遭到对方控告,在侦查中由于对方提出50万和解金过高未达成和解,检察官以「过失伤害」起诉,后来在审判中在法官劝喻下,双方以11万元和解。
本案一经公开,随即引发民众热议及「好心被雷亲」的不平,社会怨气直指本案法官。 首先在个案层次,笔者必须说,要免于本案步入如此伦理困境,检察官要把住第一关,必须有意识的避免成为「以刑逼民」的工具! 以本案最后和解金和要价的落差,我们可以反推以检察官的社会经验,完全了解此案是百分百的「以刑逼民」,检察官如能坚持以缓起诉为基本立场,既劝解刘教授助人行为仍可能有过失,另一方面亦明示另一方最多缓起诉,绝不当「以刑逼民」的工具,要不然她自有权寻求民事赔偿,如此一来本案可能在侦查阶段即可消弭,而不至于浪费时间进入审判,让法官陷入不和解就只有判刑的极端两难。
简单说,本案检察官若不打开刑事司法之门,双方当事人能站在较衡平的立足点处理纠纷,小结是依本案情境,检察官比法官有能力避免伦理困境,本案法官受责难有些冤枉。 但是就超越个案的另一层面而言,本案不禁再一次唤起我们关于「电锅案」的记忆,就是清洁队员因送了一个残值32元的回收电锅给拾荒老妇人,遭到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重罪起诉,法官用尽办法减刑至可缓刑,而助人的黄姓队员虽逃过牢狱之灾,却不免提早退休的那件案子,笔者所属的中华人权协会曾将该案列为指针。 「电锅案」和刘教授案有一个重要差别,不像刘案的检察官,「电锅案」中个别司法官无力免除伦理困境,因为「贪污治罪条例」的罪刑太重,依法不能不起诉,不能不判有罪,缓刑已经是法律框架内能操作的极限。
但是两案有重要差别,同时也有惊人雷同,两案同是「善有恶报」,而恶报是法律带来的直接后果! 故本文开头就曾喟叹,法律本应实现公平正义于人间,没承想却反成了天降灾殃,因此笔者不管在之前论「电锅案」,或是现在论刘教授案,都一以贯之主张法律要适度贴近人民法感情与社会是非观,否则人民与法律极度疏离,只能从「善恶到头终有报」寻求慰藉,如此要人民尊重司法要从何说起? 政府又有何立场要求人民遵守「善有恶报」的法律? 或有人说缺乏伦理,法律还是有「民主正当性」,那笔者就接着请问:从政者是想要和人民价值观对立吗? 这对政府和法律正当性的破坏是空前的。
最近有一个刚出炉的新北地院国民法官参审的杀人案件,即土城谢姓嫌犯杀妻及小姨子一案,就很能突显社会是非观被弃于一旁的制度荒谬! 据悉审理的六位国民法官都主张判死,三位职业法官中有一位坚持反对,结果因为极争议的宪法法庭宪判八号的死刑宪法判决,要求职业法官必须一致决才能判死,形同评议时一位职业法官对六位国民法官及两位同僚可行使否决权,最后大家拗不过也拖不下去,只好改判两个无期。 判决一出非议四起,国民法官受限于需对评议保密的要求,大家只能有苦说不出的承担一票否决的结果。 国民法官制度本意,无非在重大判决贴近社会是非观和庶民正义观,如今却被操作成非自愿背书,岂不荒谬!
本文最后想说,想要形成法治正循环,从政者和司法者,对人民在民主过程和审判参与中展现的价值观,要认真对待,刘教授案、电锅案和土城杀人案,带来的都应该是制度改革的动力,而不该是向上天「善恶到头终有报」的微弱祈求。 *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