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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消除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否決Grab併購foodpand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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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消除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否決Grab併購foodpanda案

TL;DR · 這代表什麼

公平會今日針對Grab與foodpanda併購案進行審議,最終認定雙方結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兩家公司進行結合。公平會表示,我國外送平台市場目前主要由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業者構成,市場集中度高,對潛在競爭者具有高度進入障礙。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公平會今日針對Grab與foodpanda併購案進行審議,最終認定雙方結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兩家公司進行結合。 公平會表示,我國外送平台市場目前主要由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業者構成,市場集中度高,對潛在競爭者具有高度進入障礙。 Grab為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的外送、叫車服務平台業者,與foodpanda雖未在台灣直接競爭,但若雙方完成結合,Grab將取代foodpanda進入台灣市場,成為Uber Eats的主要競爭對手。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UberEats的母公司Uber持有Grab公司約13.1%股份,且Uber執行長過去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合作,考量Uber與Grab之間的股權連結及過往商業合作關係,公平會認定併購案可能降低UberEats和Grab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此外,公平會雖已與申報人Grab多次討論結合後的矯正措施,包括稀釋持股、限制Uber人員兼任Grab董事、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但經評估後仍認定無法確保相關措施有效執行,因此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

對於foodpanda併購案遭否決結果,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與全國外送產業工會聯合聲明表示,感謝主管機關依法嚴格把關,展現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秩序、捍衛基層勞動與消費權益的決心,未來將持續追蹤市場交易動態,並以最高標準檢視後續買家,也期許公平會能持續扮演好守門人角色,共同保障店家生存與消費者權益。

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公平會今日針對Grab與foodpanda併購案進行審議,最終認定雙方結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兩家公司進行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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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b為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的外送、叫車服務平台業者,與foodpanda雖未在台灣直接競爭,但若雙方完成結合,Grab將取代foodpanda進入台灣市場,成為Uber Eats的主要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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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進一步指出,UberEats的母公司Uber持有Grab公司約13.1%股份,且Uber執行長過去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合作,考量Uber與Grab之間的股權連結及過往商業合作關係,公平會認定併購案可能降低UberEats和Grab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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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與意義

13.1%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UberEats的母公司Uber持有Grab公司約13.1%股份,且Uber執行長過去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合作,考量Uber與Grab之間的股權連結及過往商業合作關係,公平會認定併購案可能降低UberEats和Grab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公平會今日針對Grab與foodpanda併購案進行審議,最終認定雙方結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兩家公司進行結合。公平會表示,我國外送平台市場目前主要由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業者構成,市場集中度高,對潛在競爭者具有高度進入障礙。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Grab為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的外送、叫車服務平台業者,與foodpanda雖未在台灣直接競爭,但若雙方完成結合,Grab將取代foodpanda進入台灣市場,成為Uber Eats的主要競爭對手。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UberEats的母公司Uber持有Grab公司約13.1%股份,且Uber執行長過去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合作,考量Uber與Grab之間的股權連結及過往商業合作關係,公平會認定併購案可能降低UberEats和Grab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832325)。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