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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當年花1200萬元買房,送給兒子後,兒子以1100萬元賣掉,成交價格比爸爸當初買價還少100萬元,竟然仍被國稅局核定要繳10萬元房地合一稅,究竟為什麼?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布的實際案例,問題出在房屋的「取得成本」不能直接沿用父母當初購買的價格。 依照現行房地合一稅規定,自己買房、父母生前贈與、父母過世後繼承,出售時採用的成本認定方式可能不同,連持有年限及適用稅率也有差異。 同樣是一間房子,取得方式不同,將來出售時究竟會影響哪些稅金? 爸爸1200萬元買房,兒子1100萬元賣掉,為何還要繳10萬元房地合一稅?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5年10月30日公布的查核案例,一名父親在2013年1月6日以1200萬元購入房地,2016年2月5日贈與兒子。 兒子於2024年10月1日以1100萬元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父親最初購入的1200萬元,加上相關稅費5萬元,合計1205萬元列為取得成本。 由於出售價格低於申報成本,兒子原本認為這筆交易沒有獲利。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兒子是透過「受贈」取得房地,依規定必須採用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不能直接沿用父親最初的購買價格。
該案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為88萬元、公告土地現值為725萬元,兩者合計813萬元,按113%的物價指數調整後為918.69萬元,再加計受贈時負擔的契稅3萬元及土地增值稅78.31萬元,國稅局核認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 最終,國稅局以1100萬元成交價額,扣除1000萬元取得成本、40萬元移轉費用,以及1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認定課稅所得為50萬元。 由於兒子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20%稅率,最後遭核定補繳10萬元房地合一稅。 風生活 / 圖解 01 · 國稅局實例 賣價少了100萬元,為何反而要補稅?
2025年10月30日北區國稅局公布案例|以下皆為新臺幣 父親2013年買進 1,200萬 兒子2024年賣出 1,100萬 售價比父親買價少 100 萬元 國稅局核算|1,100萬元怎麼拆? 課稅時,改以兒子受贈時的法定成本計算。 上方長條按金額比例繪製(總額1,100萬元) 核定可減成本 1,000 萬 移轉費用 40 萬 土地漲價總數額 10 萬 課稅所得 50 萬 課稅所得 × 適用稅率 = 應補稅額 50萬 × 20% = 10萬 核定成本: (88+725) × 113% + 3 + 78.31 = 1,000萬元。 上述扣除金額及稅額均依國稅局個案,非所有受贈房屋通用數字。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5年10月30日案例。 風傳媒/風生活 製圖 自己買房、爸媽贈與、繼承房子,3種取得成本到底怎麼算? 依照財政部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適用新制的房地交易,原則上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去法定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再依規定減除可扣抵的交易損失、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課稅所得。 不過,取得成本究竟是多少,必須先確認房屋透過哪種方式取得。 三種取得方式的成本認定原則如下: 風生活 / 圖解 02 · 取得方式比較 同一間房,3種取得方式的成本起點不同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一般房屋與土地交易 房屋是怎麼取得的? 路徑 01 買賣 自己買房 取得成本以什麼為基礎?
原始實際購入價格 例如:買進1,000萬元,原始成本原則上為1,000萬元 路徑 02 贈與 父母生前 看「受贈」當時的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 再依規定按物價指數調整 路徑 03 繼承 父母過世後 看「繼承」當時的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 再依規定按物價指數調整 重要差別 贈與與繼承的成本計算基礎相近,但持有期間認定不同,將影響出售時的一般適用稅率。 註:以上為新制一般原則;另可加計符合規定的必要成本及費用。 配偶贈與、舊制交易等有不同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及課稅所得? 」。
風傳媒/風生活 製圖 其中,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具有特殊規定,取得成本須依配偶原先從第三人購買、繼承或受贈的方式認定,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父母贈與子女的計算方式。 同樣是爸媽留下的房子,贈與和繼承為什麼可能繳不同的稅? 雖然一般贈與與繼承在房地合一新制下,取得成本的基本計算方式相同,但兩者還有一個重要差別,就是「持有期間」如何認定。 依照財政部規定,子女透過父母生前贈與取得房屋,持有期間原則上從受贈取得日開始計算,不能直接把父母原本持有房屋的時間加進來。 風生活 / 圖解 03 · 持有期間對照 爸爸持有8年,兒子持有3年:贈與與繼承差在哪?
情境試算|假設父親於2016年後購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及一般稅率 時間軸|灰色不計入;彩色列入兒子持有年限 父母生前贈與兒子只算 3年 父親持有8年|不合併兒子3年 一般適用稅率 35% 父母過世後繼承合併 11年 父親持有8年|可合併兒子3年 一般適用稅率 15% 註:兩條時間軸均以11年為共同尺度,僅比較持有期間及一般稅率;不代表實際應繳稅額相同。 自住優惠、非自願出售等另有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及房地合一稅2.0稅率規定。
風傳媒/風生活 製圖 依照目前房地合一稅2.0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地,一般情況下,持有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至5年為35%、超過5年至10年為20%、超過10年為15%。 至於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特定情況出售房地,符合規定者可能適用20%特殊稅率;符合自住條件者,也另有優惠規定。 爸媽2016年前買的房子,繼承後出售一定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另一個影響稅負的關鍵,是房屋適用舊制還是新制。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施行,原則上,2016年起取得的房地,出售時應適用新制。 不過,透過繼承取得的房地,還須考慮被繼承人原本取得房屋的日期,不能只看子女何時辦理繼承登記。
依照財政部規定,如果父母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子女於2016年以後繼承,原則上仍適用舊制。 出售時,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土地交易所得則免納綜合所得稅,但土地移轉仍須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實際是否應繳納,則依相關規定判斷。 如果這類繼承房地符合房地合一新制的自住優惠條件,納稅人也可能依法選擇按新制申報,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按10%課稅的優惠。 相反地,如果父母是在2016年以後購入房屋,過世後由子女繼承,子女出售時原則上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2026年房屋交易所得稅新規定!
舊制繼承、受贈房屋成本也能按物價指數調整 財政部2026年7月15日發布解釋令,針對適用舊制的繼承、受贈房屋,新增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的計算方式。 過去民眾出售這類舊制房屋,通常以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成本,如果取得與出售時間相隔多年,容易因物價上漲,使帳面上的財產交易所得偏高。 依照新規定,如果民眾能提供房屋實際成交價額,或國稅局已查得相關資料,可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照出售時與取得時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比率調整後,再從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 這項調整針對的是適用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並不會改變原本適用的課稅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26年10月16日舉例,一名民眾於2011年6月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2026年5月以300萬元出售。 依新規定,取得成本可按121.7%的物價指數比率調整,從100萬元提高至121.7萬元。 在假設沒有其他可減除費用的情況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由原先的200萬元降為178.3萬元,減少21.7萬元。 由於這筆交易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應依法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金,取得成本提高21.7萬元,並不代表實際應繳稅款就直接減少21.7萬元,仍須視納稅人的所得及適用稅率而定。 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裝修費、仲介費能扣嗎?
符合自住條件可享400萬元免稅額 除了取得成本,出售房屋時支付的相關費用,也可能影響最後的課稅所得。 依照財政部說明,購屋時支付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及仲介費等必要支出,在符合條件並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列入成本。 持有房屋期間,如果進行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效益非2年內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也可能符合可減除成本規定。 至於出售時支付的仲介服務費、代書費等必要費用,同樣應保存單據,以供國稅局查核。 不過,一般日常維修、單純維持房屋使用狀態的支出,未必符合增加房屋價值的成本認定條件,不能把所有裝潢或修繕費用直接列入。
此外,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如果符合自住優惠要件,包括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及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該項優惠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可免稅,超過400萬元的部分則適用10%稅率。 至於繼承房地能否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的自住期間,仍須確認相關期間是否符合設籍、實際居住及使用規定。 房子賣掉後多久要報稅? 房地合一新舊制申報期限差在哪? 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依照財政部規定,原則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交易計算結果沒有應納稅額,仍可能負有申報義務。
若屬舊制房屋交易所得,則依規定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於次年辦理結算申報。 房屋的所有權可以交給下一代,但父母當年的購屋成本與持有時間,未必會隨著產權移轉而完整延續。 參考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2025年10月30日)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及課稅所得如何計算?
財政部: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適用優惠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 財政部賦稅署:核釋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物價指數調整機制(2026年7月15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