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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成觀點:死刑,國民參審權力失衡的照妖鏡

TL;DR · 这代表什么

土城杀妻及杀害妻妹案,一审判处被告无期徒刑。面对两条生命的逝去、破碎的家庭,以及被害家属对死刑的强烈期待,这个判决再度把台湾司法推到人民面前:当人民期待法律彰显正义,司法给出的答案,为什么总让人觉得离自己的正义如此遥远?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土城杀妻及杀害妻妹案,一审判处被告无期徒刑。 面对两条生命的逝去、破碎的家庭,以及被害家属对死刑的强烈期待,这个判决再度把台湾司法推到人民面前:当人民期待法律彰显正义,司法给出的答案,为什么总让人觉得离自己的正义如此遥远? 特别是当合议庭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将宪法法庭判决意旨冷酷地套入「杀两人不算多人」的数字游戏时,更引爆了常民社会的集体愤怒。 法律专业的价值,不在于把人民挡在门外,而在于把复杂的法律理由说到人民听得懂、也经得起追问。 国民法官制度上路,原本是希望引进人民的生活经验与公平感,让司法更贴近社会,重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但如果制度设计与法律解释层层设限,人民参与究竟能带来多少实质改变?

人民既然被邀请走进法庭,就不应只是承担责任,更应拥有实质参与的地位。 人民参与审判,权力却不对等 台湾法律制度以成文法及职业法官的专业审判为基础,国民法官制度的初衷,则是让一般人民的生活经验与社会观点进入法庭。 这项改革值得肯定,但制度设计是否真的让进场的人民有能力理解法律争点,并真正赋予他们实质的影响力,才是关键。 依《国民法官法》第14条,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定法律科目教授及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者等,依法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 立法者或许希望避免职业司法思维垄断审判,让不同于法律专业者的观点进入法庭;然而,这项安排也带来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制度排除了部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却要求入选的普通人民,与职业法官共同面对高度专业的法律争议。 当职业法官引用宪法法庭判决、解释犯罪情节及量刑标准时,未受过法律训练的国民法官,是否有充分的信息、时间与论证工具,能够真正理解、提出疑问,甚至有理有据地表达不同意见? 我不认为法律专业者必然比一般人民公正,也不认为人民的常识必定正确。 但制度既然排除了部分法律专业背景者,让百业的普通人民参与审判,就有责任缩小双方的「知识落差」,让人民的意见不只是被听见,更能在法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是让知识落差成为共同评议中的隐形障碍。 这种影响力上的不对等,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值得查看。

《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3项规定,死刑科处须有包含国民法官及职业法官双方意见在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则进一步要求,死刑科处须经合议庭职业法官一致决。 两项要求共同形成了更严格的死刑判决门槛。 换句话说,即使六位代表常民良知的国民法官一致认为应判处死刑,合议庭只要有一位职业法官不同意,依法仍不能判处死刑;但国民法官个别反对死刑,却没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独立否决效果。 这无异于让职业法官在评议室内,握有形同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般的「一票否决权」。 死刑涉及不可回复的生命剥夺,要求更严密的进程保障,有其宪法上的理由。

但制度一方面强调人民参与,一方面又设置职业法官一致决的特殊门槛,这种对判决结果影响力的权力配置,是否真的对等? 参与不等于决定,坐在评议桌旁,也不代表拥有对等的影响力。 国民参审不能只因为「人民已经坐进法庭」,就把这当成改革成功的证明。 请理解国民法官的为难,也不要辜负人民的期待 谈到这里,我想先对国民法官说几句话。 你们可能是教师、上班族、家庭照顾者,也可能是平日与刑事司法毫无接触的普通人。 某一天,你们被请进法庭,必须听取证人陈述、理解鉴定报告、判断证据可信与否,还要在法律规范与生命重量之间,作出可能深刻影响被告、被害人家属与整个社会的判断。 身处法庭之外的我们,应该给你们多一分理解,也多一分尊重。

因为,这不是一份容易承担的责任。 当职业法官提出一套专业而复杂的法律论证时,一般人民即使心中另有疑问,也可能难以立即判断:究竟是自己还没有理解法律,还是法律的解释真的存在值得追问的空间? 我理解你们所承受的压力,更尊重你们愿意承担这份公共责任的勇气。 但请你们不要因为自己不是法律专家,就放弃独立思考;也不必因为面对专业权威,就认为自己的疑问不值得提出。 我们不能要求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你们一走进法庭,在短短的审理与评议时间内,就能完全掌握复杂的宪法判决、刑法理论与量刑实务;更不能把制度设计留下的困难,全都变成你们个人的责任。

你们不必成为法律专家,就有资格参与司法审判;但国家更有责任让你们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自己认为负责任、并能经得起证据与法律检验的判断。 这不是降低对国民法官的期待,而是要求制度承担它应有的责任。 正因为我们相信人民能为司法带来不同的观点,才愿意把如此沉重的责任交到你们手中。 你们不必迎合社会舆论,也不必为了证明自己代表人民而刻意作出某种判断。 真正应该守住的,是认真理解证据、勇于提出疑问、诚实表达意见,并在制度赋予的角色中,作出自己认为最负责任的判断。 我们期待的,不是每一位国民法官都支持死刑,也不是每一个重大案件都必须判处最重的刑罚。 我们真正期待的,是每一个判断都能经得起证据、法律与常识的检验。

国民法官的为难,不是他们不够好的证明,而是制度必须正视的责任。 如果权力无法对等,是否应重新思考国民参审范围 如果国民法官制度无法有效缩小专业知识的落差,也无法让人民在重大刑案中发挥实质影响力,那么立法者就不能回避更根本的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改善这套制度? 我认为,至少有两个方向值得认真讨论。 第一,如果国家坚持让国民法官参与依法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就必须强化法律说明、争点整理、评议支持与充分讨论的空间,让国民法官不只是形式上参与,而是真正有能力理解争点、独立思考并表达判断。 制度也应重新查看,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之间的权力配置,是否符合人民参审的初衷。

第二,如果经过检讨,制度仍无法提供足以支持国民法官实质参与重大刑案的条件,立法者就应认真评估修法,是否将依法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重大刑案,改由职业法官专责审理,而不是在参与条件不足、影响力又不对等的情况下,让普通人民承担如此沉重的判断责任。 这并不是说职业法官一定比国民法官更适合,也不是否定人民参与司法的价值,而是要求国家诚实面对制度的能力与限制。 当然,第二个方向也有代价:如果把最重大刑案排除在国民参审之外,人民就无法直接参与某些最受社会关注的审判,这与国民法官制度扩大人民参与的初衷相互冲突。 因此,修法不能只是把案件交还职业法官便算解决问题,而应比较不同方案的利弊、公开说明理由,并接受社会检验。

这两个方向并非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提醒我们:人民参与司法,不能只看形式上有没有参与,更要查看制度是否提供了足以理解、讨论与发挥影响力的条件。 不能只把重大决定交给人民,却把制度的缺陷也留给人民承担 人民要的不是迎合,而是一套一致、说得清楚的标准 土城案一审对死刑适用条件的解释引发社会争议。 新北地检署表示,原判决对最严重犯罪情节的解释与适用过度限缩,已提出上诉主张 我不认为司法必须依照民意决定刑罚;民意可能受到情绪影响,法律也不能因一时的舆论而改变。 但司法同样不能把「依法审判」当做拒绝说明的挡箭牌。

重大刑事案件引发的争议提醒我们,台湾法律上仍保留死刑,但当人民看到法院对死刑的适用采取极严格的标准,又看到行政机关对死刑运行的政策与理由,缺乏清楚、持续且一致的公开说明,自然会质疑:这个国家的死刑政策究竟如何形成? 标准在哪里? 人民又能通过什么民主进程理解与检验? 司法不能只要求人民接受结果,也应以清楚、一致、经得起检验的理由回应疑问。 同样地,要求国民法官具有实质参与的能力与影响力,也不等于要求人民取代职业法官,而是希望法律专业与人民经验能够真正对话。 人民不是来法庭装饰改革门面的,国民参审更不该成为一场只有形式、没有实质意义的表演。 如果国家真心相信人民参与能让司法更好,就应当让人民的参与具有实质意义。

国民法官值得我们理解,也值得我们期待。 期待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勇于独立思考;更期待制度给予他们足以承担责任的支持与尊重。 人民愿意走进法庭,是对司法的信任;司法应该做的,不是利用这份信任装点制度,而是用真正的尊重与改革回应这份信任。 这才是国民参审应该实现的承诺。 *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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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杀妻及杀害妻妹案,一审判处被告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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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民法官法》第14条,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定法律科目教授及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者等,依法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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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3项规定,死刑科处须有包含国民法官及职业法官双方意见在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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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则进一步要求,死刑科处须经合议庭职业法官一致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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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土城杀妻及杀害妻妹案,一审判处被告无期徒刑。面对两条生命的逝去、破碎的家庭,以及被害家属对死刑的强烈期待,这个判决再度把台湾司法推到人民面前:当人民期待法律彰显正义,司法给出的答案,为什么总让人觉得离自己的正义如此遥远?特别是当合议庭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将宪法法庭判决意旨冷酷地套入「杀两人不算多人」的数字游戏时,更引爆了常民社会的集体愤怒。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依《国民法官法》第14条,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定法律科目教授及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者等,依法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 《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3项规定,死刑科处须有包含国民法官及职业法官双方意见在内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2877)。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