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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觀點:賴清德總統應即將卓榮泰免職,以免重傷憲政民主、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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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觀點:賴清德總統應即將卓榮泰免職,以免重傷憲政民主、貽笑國際

TL;DR · 這代表什麼

十月十日國慶大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公開指出,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並提醒賴清德總統,若不能解決行政、立法對立,台灣民主恐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假民主、真獨裁」。令人意外的是,總統府人士不但沒有正面回答這項嚴肅的憲政質疑,反而指責韓國瑜「言行失態、貽笑國際」,甚至向出席國慶的友邦元首、使節及外賓表達歉意。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十月十日國慶大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公開指出,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並提醒賴清德總統,若不能解決行政、立法對立,台灣民主恐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假民主、真獨裁」。 令人意外的是,總統府人士不但沒有正面回答這項嚴肅的憲政質疑,反而指責韓國瑜「言行失態、貽笑國際」,甚至向出席國慶的友邦元首、使節及外賓表達歉意。 究竟是國會議長公開提醒總統維護憲政貽笑國際,還是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屢次拒絕副署法律,總統卻未能有效解決爭議,才真正損害民主國家的國際形象? 民主國家的國慶,不是只能歌功頌德、不能批評政府的場合。 國會議長公開指出行政、立法衝突,縱使言詞尖銳,仍屬民主政治應能容納的意見表達。

總統府若認為韓國瑜所言不實,就應具體指出哪些事實錯誤、哪些憲法解釋不當,而不是以「失態」、「貽笑國際」迴避問題。 尤其卓榮泰不副署法律,並非憑空捏造。 行政院自己於八月二十七日表示,已有八件立法院三讀法律案未予副署。 這是行政院公開承認的事實,也是值得嚴肅檢驗的憲政爭議。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卓榮泰十月十三日回應韓國瑜時,竟宣稱基於維護憲政秩序,不副署是他的「憲法權利跟義務」,而且是「被動、必要的作法」。 試問:憲法哪一條明定行政院長具有拒絕副署國會三讀法律的獨立否決權? 又有哪一條規定,只要行政院長自認有必要,就可以阻止法律公布? 「被動」只是描述採取措施的原因,「必要」只是行政院長對措施的評價。 兩者都不能單獨證明憲法授權。

卓榮泰若主張拒絕副署是憲法權力甚至憲法義務,就應明確說明:權力依據何在? 行使條件為何? 有無期限? 由誰監督? 人民及其他憲法機關如何尋求救濟? 這些問題若無法回答,所謂維護憲政秩序,豈不可能反而成為行政權擴張自我權限的理由? 《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由人民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六十三條更賦予立法院議決法律案的職權。 反觀卓榮泰,既不是人民直接選出,也無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而是由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直接任命。 行政院長雖具有憲法賦予的行政職權與間接民主正當性,但其權力行使同樣必須受到憲法限制。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

副署制度具有行政院長對總統國家行為共同承擔政治責任的功能,也涉及行政權內部的制衡。 然而,「公布法律之命令須經副署」,與「行政院長得獨立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憲法命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即使承認副署具有實質制衡功能,也不能不問其行使條件、法律效果及憲法界限,就推導出行政院長具有無限期阻止法律公布的權力。 《憲法》第七十二條更明定,立法院通過法律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 憲法規定的是「應」,不是「得」。 當然,行政院若認為法律窒礙難行,並非毫無救濟途徑。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明定覆議制度: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即接受該決議」。 這是憲法對行政、立法爭議所設計的重要處理機制。 覆議失敗,固然不代表法律必然合憲;法律是否違憲,仍可能透過適當的憲法審判程序解決。 但是,行政院長不能僅因不滿覆議結果,不提請憲法審判,就私自取得憲法未明文規定的第二次否決權。 否則,憲法明定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覆議結果,還有多少實質意義? 卓榮泰十月十三日辯稱,行政院過去曾透過覆議及憲法審判尋求解決,卻未能取得他所期待的結果,因而認為不副署是被動且必要的措施。

但憲政程序不能因為結果不符合行政院期待,就由行政院長自行改寫。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修法違憲,並不等於行政院長因此取得最終判斷法律效力的權力。 憲法上的權力分立,不只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更要求每個憲法機關遵守自己的權限界限。 行政院不能因為認為立法院逾越權限,就當然取得超出自身憲法權限的權力。 卓榮泰所舉《財政收支劃分法》計算公式錯誤的例子,即使確有立法疏失,也應區分法律內容是否妥當、是否違憲,以及行政院長是否因此取得拒絕副署權。 這是三個不同的法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行政院可以批評立法品質,可以提出修法建議,可以依法聲請憲法審判,也可以持續尋求朝野協商。 但不能僅以「必要」二字,就取代憲法授權的論證。

更值得追問的是,卓榮泰一再拒絕副署,賴清德總統究竟扮演什麼角色? 如果卓榮泰的不副署出於賴清德授意或同意,總統就不能將憲政責任推給行政院長;如果卓榮泰違背總統意志,總統又為何不運用憲法賦予的人事權,解決行政長違背總統意志的惡行? 尤其總統任免行政院長的憲法依據非常明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長副署;第三條第一項則明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換言之,賴清德有權任命卓榮泰,也有權將卓榮泰免職,而且免職命令根本不須卓榮泰副署。 當然,總統具有免職權,並不代表憲法明文規定發生副署爭議就必須免職。

但是,當行政院長與立法院的憲政衝突持續擴大,甚至影響法律公布及政府正常運作時,總統是否應運用人事權解決爭議,就是不能迴避的憲政責任! 筆者因此主張,賴清德應立即依憲將卓榮泰免職,另任能夠尊重國會、遵守憲法程序、承擔政治責任的行政院長,以終止持續擴大的憲政爭議。 這不是要求總統屈服於國會,更不是否認行政院有權維護自身憲法職權,而是要求總統善盡維護憲政秩序、確保憲政正常運作的責任。 賴清德國慶演說強調,總統權力是人民的託付,總統責任是凝聚力量、帶領國家向前。 這番話固然動聽,但人民需要的不是漂亮言詞,而是具體行動。 《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就職誓詞明定:「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 遵守憲法,不能只是要求別人遵守;凝聚團結,也不能只是要求國會不要批評總統。 兩年多來,行政、立法對立不斷,政府本應集中力量處理所得分配、居住正義、醫療照護、財政紀律、國家安全及社會和諧等重大問題,卻持續陷於憲政爭議與政黨對抗。 政治內耗的代價,最終卻由人民承擔。 國際社會評價一個民主國家,看的不只是國慶典禮是否和諧、領導人演說是否漂亮,更包括政府是否尊重國會、權力是否受到制衡,以及憲法爭議能否依制度解決。 國會議長批評總統,不等於國家蒙羞;政府面對憲政爭議,卻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制度解答,才真正值得憂慮。 賴清德主導的總統府既然如此在意「貽笑國際」,就更應正視問題根源。

因此,賴清德總統應即依憲將卓榮泰免職,另任行政院長,恢復行政、立法之間正常的憲政互動。 真正值得向國際社會展現的,不是國慶典禮上沒有批評聲音,而是中華民國的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都願意接受憲法約束。 唯有如此,才能維護人民主權、避免重傷憲政民主,更不致貽笑國際!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十月十日國慶大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公開指出,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並提醒賴清德總統,若不能解決行政、立法對立,台灣民主恐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假民主、真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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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十日國慶大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公開指出,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並提醒賴清德總統,若不能解決行政、立法對立,台灣民主恐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假民主、真獨裁」。令人意外的是,總統府人士不但沒有正面回答這項嚴肅的憲政質疑,反而指責韓國瑜「言行失態、貽笑國際」,甚至向出席國慶的友邦元首、使節及外賓表達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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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2115)。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