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筆記 · IDAEO AI News

#新聞媒體

觀點投書:「死刑與國家權力」一個常被用於選舉和輿情操作的議題

TL;DR · 這代表什麼

每當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或選舉時,死刑存廢的爭論總會重新浮上檯面,成為撥弄民眾議題。在歐洲這種問題,早在17世紀開始討論,在20世紀下半葉,已經成了定論,國家不能殺人。但在台灣,這種問題仍爭論不休,關鍵還在文化土壤,和對人權與國家權力到底能到什麼程度的思辯問題。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每當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或選舉時,死刑存廢的爭論總會重新浮上檯面,成為撥弄民眾議題。 在歐洲這種問題,早在17世紀開始討論,在20世紀下半葉,已經成了定論,國家不能殺人。 但在台灣,這種問題仍爭論不休,關鍵還在文化土壤,和對人權與國家權力到底能到什麼程度的思辯問題。 在台灣,最常聽到的是,殺人者既然奪走別人的生命,就應該以自己的生命償還;更多人認為,如果連如此嚴重的犯罪都不能判死刑,法律還有什麼意義? 普遍的人都認為,死刑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最基本的正義。 這些問題忽視了一個重要觀點,既是,在所有情緒與立場之外,其實還存在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國家判一個人死刑時,國家究竟憑什麼剝奪他的生命?

這個問題重要原因是因為,「殺人犯應不應該死」與「國家有沒有權力殺人」,其實是兩個不同命題。 前者談的是犯罪者應負多少責任;後者談的則是國家權力的來源與界限。 如果我們認為國家的一切公權力都必須具有正當性,那麼死刑就必須面臨,國家做為人民締約體,締約者是否把生命權也交給這個締約體,如果締約條件包含締約者本身個體生命,那麼這個契約本質又是什麼。 「犯罪者殺人」與「國家執行死刑」,在法律上並不是同一件事情。 前者是犯罪,後者是國家權力。 真正需要被證明的,是後者。 一、人民究竟把什麼權力交給了國家?

現代國家的正當性,很大程度建立在一個簡單的思想上:人們為了共同生活,必須放棄一部分原本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交由公共權力維持秩序,這就是社會契約思想的重要起點。 --霍布斯《利維坦國家》 貝卡里亞對死刑的質疑,真正深刻的地方就在這裡。 如果人民為了保護生命而組成國家,那麼人民交付給國家的,是維持共同生活所必要的權力,而不是一張可以任意處分人民生命的空白支票。 換句話說:國家擁有刑罰權,不代表國家擁有無限制的刑罰權。 人民可以同意國家限制行動自由,可以同意國家剝奪犯罪者的財產,可以同意國家把犯罪者長期隔離於社會之外。 但問題是:人民是否也同意國家可以在司法判決之後,代表整個社會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人不可能把生命權寫入契約)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我們必須說明這項權力究竟從何而來。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死刑的正當性就必須依靠另一套理論重新建立。 因此,死刑問題真正困難的地方,不在於我們是否痛恨殺人犯,而在於:國家所擁有的刑罰權,到底有沒有跨越契約是否可以包含生命權這條最後界線的資格? 二、「殺人償命」真的等於正義嗎? 支持死刑最直觀的理由,是應報。 殺人者奪走一個人的生命,因此也應該失去自己的生命。 這種想法非常古老,而且不能簡單地用「報復」兩個字否定。 因為應報論真正提出的是一個嚴肅的問題:如果犯罪者故意殺害無辜的人,而國家最後只判他一段刑期,這是否代表生命的價值反而被法律低估?

2-1康德的報應學說 康德的刑罰思想之所以重要,正因為他不是單純從「嚇阻犯罪」來支持刑罰。 在康德式的應報思想裡,刑罰首先必須建立在犯罪者自己的罪責之上,而不是把犯罪者單純當作嚇阻其他人的工具。 這也是為什麼康德的死刑論不能簡化成「殺人償命」四個字。 他的真正問題是:如果一個人作為自由而理性的行為者,故意犯下最嚴重的侵犯生命行為,那麼正義是否要求他接受與其罪責相稱的刑罰? 這是一個廢死論者不能迴避的問題。 但是,正因如此,反方也必須回答另一個問題:罪責相稱,為什麼必然等於死亡? 如果刑罰的目的不是單純報復,而是讓罪責受到應有的法律評價,那麼「相稱」本身就需要被解釋。 生命被奪走之後,國家究竟是必須以另一個生命來完成對等?

還是只需要給予足以反映其罪責、保護社會、隔離犯罪者的最嚴厲刑罰? 這裡存在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差別:「殺人者應受到最嚴厲的刑罰」與「殺人者必須被殺死」,不是同一句話。 如果前者可以成立,後者仍然需要另外證明。 2-2、黑格爾提出的問題,比「以牙還牙」更複雜 刑罰中的「等價」,也不能簡單理解為物理上的交換。 如果一個人殺死另一個人,國家就殺死他,看起來好像完成了完全對等。 但法律上的價值並不是市場上的商品。 國家不可能因為一個人摧毀了一條生命,就說:「現在我們再摧毀一條生命,帳就平了。 」 刑罰真正要回答的是:犯罪者侵犯了什麼價值? 國家又應該用什麼方式重新確認這個價值? 這也是刑罰哲學最困難的地方。

如果生命具有不可取代性,那麼用另一個生命作為交換物,究竟是在尊重生命,還是在接受「生命可以彼此抵銷」這個前提? 支持死刑的人可以回答:正因為生命不可侵犯,所以故意奪取他人生命的人,必須承擔最嚴重的法律責任。 但廢死論者仍然可以追問:最嚴重的法律責任,是否只能透過死亡實現? 如果答案不是「只能」,那麼死刑的必要性就再次出現。 三、死刑必要性問題 如果無期徒刑已經可以做到,為什麼還需要死亡? 這是死刑爭論中最容易被忽略、卻最關鍵的一個問題。 假設一名犯罪者極度危險,我們可以把他永久或長期隔離於社會之外。 那麼死刑究竟比這種刑罰多做了什麼? 如果答案是「讓他受到更重的痛苦」,那麼問題就變成:國家的刑罰是否可以以增加痛苦本身作為目的?

如果答案是「確保他永遠不會再犯罪」,那麼就必須問:永久隔離是否已經可以達到這個目的? 如果答案是「嚇阻其他人」,那麼又必須問:死刑是否真的具有其他刑罰沒有的特殊嚇阻效果? 這三個問題不能混在一起。 因為「隔離」、「應報」與「一般預防」是不同的刑罰目的。 一個刑罰如果可以用較不嚴重、但同樣有效的方法達成目的,那麼國家為什麼還要選擇更嚴重的方式? 這就是刑罰必要性的問題。 3-1死刑真的比較能嚇阻犯罪嗎? 死刑支持者常提出一個非常直觀的推論:「如果知道殺人會被判死刑,人就不敢殺人。 」問題是,直覺並不等於實證。

犯罪行為受到非常多因素影響,包括經濟環境、教育、家庭、社會結構、犯罪機會、被捕機率、精神狀態、藥物使用,以及犯罪者對法律後果的認知。 因此,即使一個社會存在死刑,也不能直接推論:「因為有死刑,所以殺人比較少。 」 同樣地,也不能因為一個國家廢除死刑後犯罪率沒有立即下降,就反過來推論:「所以死刑沒有任何效果」。 3-2 死刑是唯一選項嗎? 真正嚴謹的問題應該是:死刑是否具有可以被獨立證明,而且足以超越替代刑罰的額外嚇阻效果? 這是一個比「死刑有沒有嚇阻力」嚴格得多的問題。 因為只要承認刑罰本身具有某種威嚇作用,仍然不足以證明死刑是必要的。 真正需要證明的是:為了得到死刑所增加的那一點嚇阻效果,國家是否有必要承擔剝奪生命的代價?

如果無法證明這一點,那麼嚇阻論就很難單獨成為死刑的充分正當性基礎。 3-3國家最大的問題不是「會不會殺人」,而是「可能殺錯人」 死刑與其他刑罰有一個最根本的不同:不可逆。 一個人被判十年徒刑,後來發現判錯了,可以釋放。 一個人被判無期徒刑,後來發現判錯了,也可能透過再審、非常救濟等制度修正。 財產被錯誤沒收,也可能返還。 但如果死刑已經執行:司法再怎麼努力,也無法把一個已經死亡的人帶回來。 這不是抽象的哲學問題,而是一個司法制度必須面對的制度性風險。 而且,討論這個問題時,並不需要先證明「司法一定會錯」。 我們只需要承認:司法是一套由人操作的制度,因此存在錯誤的可能。

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一個可能犯錯的司法制度,是否應該擁有一種一旦犯錯,就永遠無法修正的刑罰? 這裡真正需要比較的,不是「死刑犯值不值得死」,而是:國家願意為了死刑所能達到的刑罰目的,承擔多大的不可逆風險? 這就是死刑制度最難回答的問題。 3-4死刑真正特殊的地方,不是它很重,而是它沒有第二次機會 我們可以把所有刑罰放在一條光譜上。 自由可以被限制,財產可以被剝奪,行動可以被限制,犯罪者可以被長期甚至永久隔離。 但生命一旦被剝奪,所有法律救濟的終點也同時被剝奪。 因此,死刑不是「比較重的有期徒刑」。 它是完全不同性質的刑罰。 因為其他刑罰即使發生錯誤,法律仍然有機會修正。

死刑則是:一旦國家做出最後判斷,國家自己也失去了修正結果的能力。 這也是為什麼死刑的正當性標準不能只是「大多數人覺得應該」。 多數決可以決定很多公共政策。 但是,如果多數人的意志本身就足以讓國家剝奪少數人的生命,那麼基本權利還剩下多少意義? 3-5民主政治的價值,不只是多數決。 更重要的是:多數也受到法律與憲法的限制。 支持死刑的人可以提出一個非常合理的反問:如果國家不以與罪責相稱的刑罰回應故意殺人的行為,那麼國家本身是否反而否定了被害者生命的價值? 依康德式應報刑論的觀點,死刑是對最嚴重罪責的一種應報。 從這個角度來看,廢除死刑可能被認為無法充分回應被害人的生命價值與罪責相稱原則。

3-6國家權力限制之必要性 因此,我們不能只因為死刑具有不可逆性,就直接跳過應報刑所提出的問題。 但我們真正要反思的是:不同刑罰的錯誤成本不同。 判錯一個月、一年、十年,與判錯一條生命,並不是同一件事情。 我們不能因受害者被剝奪生命,就認為可以接受另一個無辜生命可以被誤判而剝奪生命。 因此,越不可逆的刑罰,就越需要嚴格的證據標準、程序保障與制度限制。 這不是因為犯罪者比較重要。 而是因為:國家權力越強大,越需要限制國家犯不可挽回錯誤的能力。 這正是法治的重要精神之一。 法治必須將公權力限制在一定範圍,避免國家暴力機器不受約束,而不是相信公權力永遠正確。

因此,法治之所以需要程序、證據、審級、辯護與救濟,是因為我們知道:人會犯錯,法官也會犯錯,檢察官會犯錯,警察會犯錯,制度也會犯錯。 所以法律設計的問題,不是如何讓錯誤永遠不存在,而是:如何讓錯誤發生時,仍然有機會被修正。 死刑最令人不安的地方,正是它把這條修正道路永久切斷。 四、真正問題:死刑與人民賦於國家權力的邊界 當國家剝奪生命時,問題已經不是普通刑事政策。 它涉及最基本的生命權。 國家這個締約體是基於怎樣的授權,能擁有對締約者的生命處置權? 如果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財產,可以提出公共利益。 如果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可以提出治安、刑罰、公共安全等理由。 但是,如果國家要直接結束一個人的生命,理由的強度是否應該達到最高?

這裡就會產生比例原則與必要性的問題。 我們必須回答: 第一,目的是否正當? 第二,死刑是否真的能達成這個目的? 第三,有沒有侵害生命權較小、卻同樣有效的方法? 第四,即使存在一定效果,這種效果是否足以正當化不可逆的生命剝奪? 第五,國家的授權性(權力)是否包含對締約者的生命權。 4-1,死刑與國家權力思辨 死刑爭論不僅是刑法爭論,更深一層,其實是在討論:我們希望國家擁有什麼樣的權力? 一種觀點認為:當人民受到最嚴重的侵害時,國家必須有足夠強大的力量回應。 如果有人故意殺人,國家卻沒有剝奪其生命的能力,法律可能顯得軟弱,社會也可能失去對正義的信任。 這個觀點真正關心的是秩序、責任與正義。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正因為國家比個人強大,所以國家更需要受到限制。 犯罪者可以殺人,但這不代表國家擁有同樣的殺人權力。 如果國家為了證明生命不可侵犯,而再次剝奪一條生命,那麼國家究竟是在維護生命的價值,還是在建立一個「有些生命可以被法律合法消滅」的制度? 這兩種觀點真正要思辨的是:國家的權力應該大到什麼程度? 4-2因此,死刑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為什麼有人反對」 死刑支持者經常問:「如果連這種人都不殺,那還有什麼刑罰可以制裁? 」甚至有人會問:「還有天理? 」但我們也可以把問題倒過來:「如果不殺他,國家還有哪些方法可以制裁、隔離與保護社會? 」如果答案是有,而且這些方法足以實現刑罰的主要功能,那麼死刑的必要性就必須重新證明。

這並不代表殺人不嚴重。 恰恰相反,正因為殺人如此嚴重,所以我們必須非常謹慎地思考:究竟要用什麼方式回應另一個生命被奪走? 「因為他殺了人,所以我們也殺他。 」,但這並沒有回答:國家憑什麼擁有這項權力? 4-3、最後的問題:功利主義下的死刑(死刑效益) 我們可以不同意貝卡里亞,可以不同意邊沁(邊沁認為死刑不會增加社會的善—嚇阻效果,但可能帶來社會不可抹滅的惡—誤判),可以不同意犯罪學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分析,甚至可以接受康德的應報思想。 但是,即使如此,死刑仍然必須面對最後一道問題: 如果國家可以用其他刑罰完成保護社會、隔離犯罪者與表達罪責的功能,那麼國家為什麼還需要死亡?

如果是因為「罪有應得」,那麼必須回答:「罪有應得」為什麼必然等於「死亡」? 如果是因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那麼必須回答:死刑是否具有其他刑罰無法取代的額外嚇阻效果? 如果是因為「必須保護社會」,那麼必須回答:永久隔離是否已經可以做到? 如果是因為「司法制度足夠可靠」,那麼必須回答:即使只有極低的錯判可能,國家是否有權讓這個錯誤永遠無法修正? 這些問題不能靠多數人的情緒回答,更不能靠一句「殺人償命」就結束。 因為這裡真正需要被審判的,不只是犯罪者。 還包括國家自己的權力。 結語:國家的刑罰底線和邊界 一個文明社會最重要的能力,並不是建立在讓國家擁有最大的力量。 而是知道:國家什麼時候不能使用力量。

我們建立司法制度,是因為不希望私人復仇。 我們把刑罰交給國家,是因為相信國家可以比個人更加理性、公正與克制。 但正因如此,國家的刑罰就不能只是私人復仇的放大版。 被害人的痛苦是真實的。 犯罪者的罪責也可能極其重大。 社會要求正義,同樣是真實的。 但是,國家不是因為憤怒而存在。 國家之所以能夠刑罰,是因為人民授予它權力。 因此,國家每一次剝奪自由、財產乃至生命,都必須回答: 這項權力從哪裡來? 它為什麼必要? 它是否可以用更小的侵害達成同樣目的? 如果國家犯錯,人民是否還有挽回的機會? 對死刑而言,最後一個問題尤其重要。 因為其他刑罰錯了,法律還可能改正。 唯有死刑,一旦執行,國家連自己的錯誤都無法再挽回。

所以,死刑存廢真正值得我們思考的,不只是:「這個人該不該死? 」而是思辨更根本的問題:在一個以保障人民生命、自由與權利為正當性基礎的國家裡,國家究竟憑什麼取得剝奪人民生命的最後權力? 這個問題,國家如果無法得到足夠強而有力的回答,那麼真正需要重新思考的,或許就不只是死刑,而是: 國家擁有的權力來自締約者,國家是以完成人民道德為目的締約體。 所以我們要問:作為締約體的國家,她的對的締約者權力邊界究竟應該畫在哪裡。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

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每當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或選舉時,死刑存廢的爭論總會重新浮上檯面,成為撥弄民眾議題。

F1 本站收錄原文的原句(僅去排版記號與多餘空白)· 第 1 段 · 風傳媒 來源類別:未分類(尚未核實)

在歐洲這種問題,早在17世紀開始討論,在20世紀下半葉,已經成了定論,國家不能殺人。

F2 本站收錄原文的原句(僅去排版記號與多餘空白)· 第 1 段 · 風傳媒 來源類別:未分類(尚未核實)

2-1康德的報應學說 康德的刑罰思想之所以重要,正因為他不是單純從「嚇阻犯罪」來支持刑罰。

F3 本站收錄原文的原句(僅去排版記號與多餘空白)· 第 1 段 · 風傳媒 來源類別:未分類(尚未核實)

2-2、黑格爾提出的問題,比「以牙還牙」更複雜 刑罰中的「等價」,也不能簡單理解為物理上的交換。

F4 本站收錄原文的原句(僅去排版記號與多餘空白)· 第 1 段 · 風傳媒 來源類別:未分類(尚未核實)

3-1死刑真的比較能嚇阻犯罪嗎?

F5 本站收錄原文的原句(僅去排版記號與多餘空白)· 第 1 段 · 風傳媒 來源類別:未分類(尚未核實)

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每當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或選舉時,死刑存廢的爭論總會重新浮上檯面,成為撥弄民眾議題。在歐洲這種問題,早在17世紀開始討論,在20世紀下半葉,已經成了定論,國家不能殺人。但在台灣,這種問題仍爭論不休,關鍵還在文化土壤,和對人權與國家權力到底能到什麼程度的思辯問題。在台灣,最常聽到的是,殺人者既然奪走別人的生命,就應該以自己的生命償還;更多人認為,如果連如此嚴重的犯罪都不能判死刑,法律還有什麼意義?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在歐洲這種問題,早在17世紀開始討論,在20世紀下半葉,已經成了定論,國家不能殺人。 2-1康德的報應學說 康德的刑罰思想之所以重要,正因為他不是單純從「嚇阻犯罪」來支持刑罰。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1957)。原文發布時間: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