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正文
高雄一名78歲虞姓老翁到阮綜合醫院領藥,因質疑藥物數量與自費金額有問題與藥師發生口角,在溝通過程中說出一句「你發神經了」,遭高雄市衛生局依《醫療法》裁處3萬元罰鍰。 虞男不服,認為現場沒有暴力、脅迫、恐嚇或阻擋醫療行為,難以理解一句情緒性言語何以被認定為「妨礙醫療業務」。 對照台北市過去涉及持續辱罵、警方到場,甚至對護理師噴灑液體造成受傷的裁罰案例,同樣處以3萬元,讓本案的裁罰比例及違規認定標準引發討論。
虞男未動手、恐嚇、阻擋藥師工作,事後還向藥師道歉 9/29已繳納3萬元罰鍰 虞男表示,6/23晚看完診領自費藥後回家,發現數量不對、少收費,以為醫院多給藥,於是回醫院掛號、領藥處溝通,經確認藥品無誤,卻與藥師起口角,雙方不歡而散;事後在保全陪同下2度回櫃台並向藥師道歉,但藥師怪罪虞男意圖蒙騙少繳自費藥品項目,雙方再度發生言語爭執。 他承認自己說了「你發神經了」,但強調並未動手、恐嚇、阻擋藥師工作,也沒有持續叫囂或造成現場失序,他質疑,言語不當固然應受檢視,但是否因此就構成法律所稱的「妨礙醫療業務」,主管機關仍應提出具體事證,而非僅以發生口角就認定違法。
虞男指出,他收到衛生局回覆後,已於9月29日透過超商繳納3萬元罰鍰,但對裁罰理由仍無法接受。 他認為,事件發生於醫院繳費、藥局的聯合櫃台,並不代表所有言語衝突都當然構成妨礙醫療,仍須檢視當時藥事作業是否實際中斷、影響程度如何,以及是否有其他足以證明醫療業務遭妨礙的具體情形。 對照台北市訴願案例,裁罰同樣是3萬元,主管機關認定妨礙醫療時,曾提出較具體的現場影響。 台北市政府110年6月17日訴願決定中,當事人因不滿急診醫師處置而大聲辱罵,經護理長及警衛勸阻仍未改善,警方也到場處理。 訴願決定指出,院方人員處理事件約耗費37分鐘,且影響「後續病患就診」,因此認定已實質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維持3萬元罰鍰。
另一件台北市112年訴願案件,當事人因探病問題與護理師發生衝突,持裝有不明液體的噴霧瓶朝護理師臉部噴灑,造成護理師右臉接觸性皮膚炎;刑事部分另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 台北市衛生局依《醫療法》裁處3萬元,訴願結果同樣未獲撤銷。 兩件案例的共同點,是主管機關提出了行為過程、現場處理情形或實際傷害等具體事證,作為認定妨礙醫療業務的依據。 相較之下,高雄案的核心爭點,在於衛生局認定藥師因爭執而須分心應對,是否已足以證明醫療業務受到法律上所稱的妨礙,以及裁罰決定是否清楚交代行為造成的具體影響。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虞男當時到門診藥局領藥,認為藥物有誤而返回爭執,經櫃檯確認藥物無誤後,保全陪同其向藥師致歉,但溝通過程仍與執行藥事業務的藥師發生言語衝突。 衛生局認為,藥師必須分心回應,已干擾藥事作業及醫院秩序,因此綜合當事人的言詞、前後行為及現場影響,認定涉及以公然侮辱方式妨礙醫療業務。 衛生局並指出,本案依《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及第106條第1項裁處法定最低額3萬元,認為處分並無違法。 換言之,衛生局主張裁罰並非只憑一句話,而是綜合整體事件過程及對藥事工作的影響作成認定。 不過,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法所得利益等因素。
即使裁處的是法定最低額,仍有必要釐清個案行為是否符合違規構成要件,以及行政機關是否充分說明裁罰理由。 本案因此形成兩個層次的爭議:第一,虞男在藥局發生言語衝突的行為,是否已達《醫療法》所規範的妨礙醫療業務程度;第二,即使認定違規,衛生局是否已具體說明藥事作業受到何種干擾、影響程度為何,以及相關事證如何支持裁罰決定。 台北一案涉及持續辱罵、警方到場、影響病患就診,另案甚至造成護理師受傷,兩例都是裁罰3萬元 醫療人員執行職務應受到法律保障,民眾也不應以辱罵或其他不當方式干擾醫療服務;但行政裁罰仍須建立在明確的違規事實及充分的法律理由上。
對照台北市不僅是單純看到「罵人」就直接認定妨礙醫療,而是涉及「持續辱罵」、「警方到場介入」、「影響其他病患就診」,甚至噴灑不明液體造成「護理師受傷」的案例,高雄這起因藥局口角而裁罰3萬元的事件,是否已充分衡量行為情節與實際影響,仍有待訴願程序進一步檢驗。 至於虞男另質疑衛生局人員與醫院之間是否存在可能影響裁罰公正性的關係,目前尚無足夠證據證明有人為干預或利益衝突,不宜逕行認定。 此案後續仍應回歸裁罰事實、法律適用及行政程序是否完備等問題,釐清言語衝突與妨礙醫療業務之間的法律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