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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近日再度成為選戰攻防焦點。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等人翻出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2012年的臉書文章,其中一句「我比較吃廢死這一套」引發討論。 時隔14年,沈伯洋7日則表示,自己曾參與審定《死刑肯定論》,該書作者經過辯證後最後選擇支持死刑,與自己目前的立場「比較相近」,同時也表示死刑存廢都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從2012年到2026年,不只是政治人物過去與現在的死刑立場受到重新檢視,台灣的死刑制度本身也經歷重大變化。 尤其2024年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台灣雖然沒有廢除死刑,但從哪些案件能判死、法官如何決定,到判決確定後何時能執行,都比14年前多出不少限制。 沈伯洋14年前說「比較吃廢死這一套」,現在怎麼說?
這波爭議源自沈伯洋2012年的舊文被重新翻出。 根據媒體報導,沈伯洋當年討論死刑時,曾寫下「我比較吃廢死這一套」。 面對外界追問現在是否仍支持廢死,沈伯洋7日表示,自己願意讓過去文章接受公開檢驗,在法律與犯罪學領域,死刑本來就是高度爭議的議題,支持與廢除都有值得討論之處。 他並提到曾參與審定《死刑肯定論》,書中作者經過辯證後最終支持死刑,與自己目前立場較為接近;他也表示,自己擔任立委期間並沒有提出廢除死刑的修法。 回頭看2012年至今,台灣死刑的判決與執行方式,確實已經出現相當明顯的改變。 14年前一年執行6人!
現在死刑執行已少很多 法務部資料顯示,2012年台灣執行6名死刑犯,2013年也是6人、2014年5人、2015年6人,2016年降為1人;2017年沒有執行,2018年則執行1人。 換句話說,沈伯洋寫下「比較吃廢死這一套」的2012年前後,死刑不只是刑法條文裡的最高刑罰,而是每年實際都有多人遭執行。 此後死刑執行頻率大幅下降。 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執行死刑犯黃麟凱時,也特別說明,案件必須符合2024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條件,並確認沒有仍在進行中的司法救濟及其他法定不得執行事由,才依法執行。
因此,台灣並沒有停止執行死刑,但和2012年前後相比,實際執行已變得相當少見。 台灣沒有廢死,但構成故意殺人也不代表一定能判死 真正讓台灣死刑制度出現重大轉折的關鍵,是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當時包括王信福在內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最後並沒有宣告死刑制度全面違憲。 換句話說,台灣現在仍然保留死刑。 不過,大法官同時畫出重要界線:故意殺人等相關犯罪雖然仍可把死刑列為最重本刑,但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而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時,才能適用死刑。 即使構成故意殺人罪,也不代表法院就能判處死刑;若要選擇死刑,個案犯罪情節還必須達到「最嚴重」程度。
憲法法庭並進一步指出,即使個案犯罪情節已屬最嚴重,法院量刑時仍須考量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以及是否已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才能判斷是否必須採取死刑這項永久隔離的最後手段。 少一名法官同意都不行! 現在判死刑必須「一致決」 另一項重大改變,是死刑不能再單純依多數意見決定。 113年憲判字第8號明確要求,相關死刑案件要科處死刑,必須經合議庭職業法官一致決。 例如一般由3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即使其中2名認為應判死刑、1名不同意,也不能以2比1的方式決定死刑。 憲法法庭認為,死刑一旦執行就無法回復,因此必須確保所有參與科刑判斷的法官對死刑都不存在合理懷疑。
若第一審是國民法官案件,憲法法庭也特別說明,這裡要求一致的「法官」,指的是具有法官資格的職業法官,並非泛指國民法官法庭內所有成員。 這也成為2024年憲判後,死刑判決程序最明顯的改變之一。 死刑案上最高法院,也不能只靠書面決定 程序上的另一項重大改變,發生在第三審。 過去《刑事訴訟法》第389條原則上規定,第三審法院判決可以不經言詞辯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進行。 但憲法法庭認為,死刑涉及不可回復的生命權剝奪,因此若第三審法院可能判處死刑,或維持下級審死刑判決,就必須進行言詞辯論,不能只看卷宗與書面資料便作成最終決定。 此外,死刑案件進入第三審,也必須適用強制辯護制度,確保被告在可能決定自己生死的最後審級,仍有辯護人協助行使防禦權。
為什麼殺人案還要看精神狀況?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也是2024年憲判處理的重要問題。 憲法法庭並非規定所有精神疾病患者一律不得判死,而是依犯罪時、審判時以及死刑執行時的精神狀態分別判斷。 以犯罪時為例,如果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判處死刑即不符合憲法要求。 如果被告在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無法理解死刑審判的意義、效果,或無法有效協助辯護,也涉及能否繼續死刑審判的問題。 因此,重大殺人案件中法院確認被告精神狀態,不只是判斷「有沒有生病」,而是可能直接影響責任能力、審判程序,乃至最終能否判處或執行死刑。 死刑已經定讞,為什麼還不能馬上執行?
死刑判決確定後,也不代表可以立即執行。 2025年4月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進一步明列法務部收到死刑案件後要審核的事項,包括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是否已收到確定判決、判決送達被告及辯護人是否已超過20日、有沒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是否裁定停止刑罰執行、憲法法庭是否作成暫時處分,以及有無赦免或《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所定不得執行事由等。 法務部另訂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也要求最高檢察署先審核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及其他法定障礙,再將案件陳報法務部。 「死刑判決確定」與「現在就能執行」,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兩件事。
憲法法庭指出,死刑一旦執行,若日後發現冤錯,造成的是無法回復的生命損失,因此從調查、偵查、審判到執行,都必須採取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門檻變這麼多,台灣是不是已經「實質廢死」? 2024年憲法法庭並未宣告死刑違憲,而是認定死刑僅能適用在犯罪情節最嚴重、且程序符合最嚴密保障的案件。 2025年法務部也確實依照新的憲法標準執行黃麟凱死刑。 目前台灣仍然保留死刑,也仍可依法判處及執行死刑,只是能夠真正走到死刑的實體條件與司法程序,比14年前更加嚴格。 憲法法庭也在判決理由中提到,有關機關未來可持續檢討如何進一步區別犯罪態樣、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或考慮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有期徒刑等替代刑罰。
不過,這屬於後續政策與立法選擇,並不代表大法官已宣布廢除死刑。 從一年執行6人,到判死必須法官一致,14年差在哪? 回頭看2012年至2026年,台灣刑法裡的「死刑」並沒有消失,但圍繞死刑的制度確實已經改變不少。 2012年,台灣一年執行6名死刑犯;到了2024年憲法判決後,不只要求個案犯罪情節必須達到「最嚴重」程度,還增加合議庭職業法官一致決、第三審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等程序保障;死刑判決確定後,執行前也必須確認相關司法救濟與法定停止執行事由。 2026年台灣討論「支持死刑」或「廢除死刑」時,面對的法律制度已與2012年不同。 死刑依然存在,但要真正走到判死與執行,法律要求跨過的門檻比14年前更多。
參考資料 1. 中央社,藍促說明廢死立場 沈伯洋:廢死與否有值得討論空間,2026年10月7日。 2. 聯合報,遭藍營質疑支持廢死 沈伯洋指這本書「跟我現在立場近」,2026年10月7日。 3.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2024年9月20日。 4. 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網站,近10年執行死刑罪名及人數統計。 5. 法務部,法務部依法執行死刑 落實依法行政 彰顯司法正義,2025年1月16日。 6.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執行死刑規則》,2025年4月16日修正。 7.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2025年4月1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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