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近来劳工罢工投票事件频繁,从本土民营企业、国营事业到全球半导体企业,陆续有工会取得合法罢工权,显示罢工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劳动议题。 罢工原是劳资协商陷入僵局时,劳工通过集体行动争取权益的重要手段,当此类事件从个别企业扩大为公共议题,其影响已不再局限于劳资双方,更涉及产业运作、社会秩序与政府治理。 罢工多源于劳资双方对薪资、工时、劳动条件或权益保障等议题无法取得共识之时。 当协商机制难以化解歧见,工会便可能通过罢工投票凝聚劳工力量,以增加谈判筹码。 然而,罢工所造成的影响可能延伸至消费者、供应链、投资市场及整体经济活动。
因此,如何在保障劳工团结权与争议行动权的同时,兼顾企业营运、公共利益及社会正常运作,除考验劳资双方的协商能力,也凸显政府相关部会对于制度设计的重要性。 从宏观角度观察,罢工事件在受到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劳动关系正面临转型的挑战。 随着劳工对薪资、工时、职场尊严及劳动保障的期待提高,传统劳资协商模式与心态势必需要调整。 未来工会能否有效代表劳工、企业能否创建稳定的协商机制,以及政府能否提供完善的制度性协助,都将影响劳动关系的发展。 因此,政府除依法保障劳工权利,也应持续完善集体协商与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在劳权、产业发展与公共利益之间创建适当平衡。
从沉默到发声,罢工运动是劳动权利逐步成熟的历程 「罢工」二字,向来容易令人联想到交通中断、企业停摆及社会纷扰。 然而,若将目光拉回我国劳工运动的发展脉络,便可发现罢工并非单纯的冲突工具,而是劳资关系在长期失衡之下所产生的集体表达方式,更是劳工争取谈判力量的一种最后手段。 从这个角度观察,罢工运动的发展,其实正映照着台湾社会由威权走向民主、由服从走向协商的历史进程。 回顾戒严时期的台湾,政治与社会环境对工会自主性有所限制,劳工集体行动的空间相对有限。
1984年《劳动基准法》公布施行后,劳工权益开始有较明确的法律依据,1987年解严,更进一步打开社会运动与自主工会发展的空间,直到1980年代末期,则成为台湾劳工运动的重要转折点,国家文化记忆库将解严后的这一阶段称为第一波自主工运的浪潮,远东化纤工会等案例,即呈现工会从厂区内部逐渐走向自主组织与集体行动的过程。 其中,1988年台铁司机员罢驶事件尤其具有象征意义,当时约1,400名司机员以集体休假方式,抗议加班费与劳动保障问题,形成战后台湾最具震撼力的大型劳工抗争之一。 这场行动不仅是单纯的工资争议,更使社会开始正视,当劳工无法通过正常协商取得合理回应时,是否应有以集体力量,迫使资方或政府重新谈判的权利。
1990年代以后,台湾产业结构转型、民营化、全球化与服务业兴起,劳资关系也日益复杂。 罢工不再只是传统工厂劳工争取权益的手段,也逐渐涉及企业改组、工作保障、劳动条件、工会组织权与公共服务等议题。 2009年修正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并于2011年5月1日配合「劳动三法」大幅修正施行,使罢工权及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更加制度化。 现行法原则上要求劳资争议经调解不成立后,始得进行争议行为,工会声明罢工须经会员直接、无记名投票,并获全体会员过半数同意。 至此,罢工的历史,本质上也是劳工由个别弱者转化为集体行动者的演化历程。
当个别劳工面对雇主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谈判力量,通过工会形成的集体力量,便能以停止提供劳务的方式,重新创建劳资双方的平衡。 从这层意义而言,罢工并非劳动关系的破坏者,而是促成真正协商的促进者。 浪高也可能成灾,罢工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然而,若只看见罢工的权利意义,而忽略其外部成本,便容易将复杂的劳资关系简化为劳工对抗资方的二元冲突。 事实上,罢工具有高度社会外溢性,尤其涉及交通、医疗、电力、金融等关键服务时,受影响者不只是劳资双方,更可能是广大社会大众。 因此,如何在保障罢工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政府与社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场罢工固然能促使雇主回到谈判桌,却也可能造成生产停顿、供应链中断、通勤受阻,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若过度限制罢工权,劳工将失去重要的谈判筹码,若忽视公共利益,个别劳资争议又可能转化为整体社会成本。 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即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例如限制国防相关劳工罢工,并要求自来水、电力、燃气、医院及部分金融服务创建「必要服务条款」,以兼顾劳工权益与社会运作。 此外,罢工并非劳资争议的常态,2024年我国劳资争议共27,419件,其中以积欠工资、资遣费、职业灾害补偿及加班费等权利事项居多,显示多数争议仍通过协商、调解等机制处理。
真正值得关注的,并非罢工本身,而是劳资双方是否缺乏有效沟通,使原可在谈判桌解决的问题持续累积,最终由个别争议升高为全面冲突。 政府与企业因此更应着眼于创建健全的申诉、协商与预警机制,及早处理劳资关系中的裂缝。 从事后救火到事前治理,政府应创建劳资关系的防波堤 既然罢工是劳工的法定权利,也是劳资失衡时的集体表达,那么政府真正应做的并非等冲突爆发后才介入,而是创建未雨绸缪的劳资关系治理体系,使罢工成为制度中的最后手段。 首先,政府应强化劳资争议预警机制。 传统劳动行政多在争议发生后介入,现代治理则应着重事前预防。
面对大量裁员、企业并购、组织改造、产业转型及长期薪资停滞等情况,主管机关可运用劳资关系指针、申诉与调解数据,及早辨识高风险产业与企业,主动提供协商及法律咨询。 其次,应强化工会与团体协商制度。 罢工的发生,往往不是劳工拒绝沟通,而是既有沟通机制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因此,与其将罢工视为问题与争议,不如查看劳资双方是否具备实质平等的协商能力。 2011年施行的劳动三法,除规范罢工进程,也创建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以保障工会组织及团体协商权,让争议得以通过制度化谈判化解。 再者,政府应重视关键公共服务的必要服务安排。
对攸关生命、安全及社会运作的产业,不能仅在罢工前夕才谈应变,而应于平时即创建必要服务标准、替代方案、紧急调度及信息发布机制,使劳工依法行使罢工权时,对社会的冲击仍能控制在合理范围。 最后,企业也不能将政府视为劳资冲突的救火队。 良好的劳资关系须从企业内部创建,若能完善薪资制度、畅通申诉管道、定期召开劳资会议并落实团体协商,许多争议即可在罢工前获得处理。 劳工亦应理解,罢工权虽是重要集体权利,其行使仍应符合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由此可见,政府的未雨绸缪不是阻止所有风浪,而是创建足以承受风浪的制度。 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与廉能政府不可能没有冲突,关键在于有制度促成对话、有法律保障弱势发声,更有机制能够兼顾公共利益。
「浪在海中,海在浪中」,冲突中寻找平衡 回顾台湾罢工运动的发展,罢工从来不是凭空而起的浪花,而是历史、社会与劳动关系交织的结果。 它承载劳工对公平、尊严与合理劳动条件的追求,也可能在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之间形成张力。 浪在海中,海在浪中,正是理解罢工本质的譬喻,浪是劳资冲突与集体行动,海则是产业结构、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与整体社会。 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罢工浪潮,政府不应只思考如何让浪平息,更应追问海面为何起浪。 当劳动条件恶化、产业转型引发不安、薪资分配失衡或团体协商失灵,即使暂时压低浪头,新的冲突仍可能在其他地方升起。
执政者与企业主应有所体认,真正有效的治理,不是消灭所有浪,而是创建能安全承载冲突的制度与空间,将罢工放在民主劳动关系中理解,从事后处理走向事前预防,从控制冲突转向促进协商。 海纳百川,方能成其深,容纳冲突,方能促其稳。 企业若尊重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工会在行使权利时兼顾公共责任,政府持续完善协商与调解机制,如此一来,即使风起浪涌,也未必意味社会失序。 因为真正值得追求的从来不是无浪的海,而是一片即使有浪,仍能保持航行方向的海。 唯有正视浪、理解海,才能在冲突与协商之间寻得新的平衡,让劳动尊严与社会安定共同成为民主社会持续前行的力量。 *作者为独立记者、劳权部落客、国立高雄科技大学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