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正文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645 金萬林-創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05 發言時間 16:32:35
發言人 楊文明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9768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金萬林一 ,代碼:66451)於115年12月4日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 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05
2.公司名稱: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萬林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債券持有人得於115年11月5日至115年12月4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
債券面額之102.01 % 。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
,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
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01 %。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5年12月4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5年11月5日至115年12月4日止。
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15年11月5日)
之前一營業日(即115年11月4日)起至屆滿日(115年12月4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5年
12月3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於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