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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配偶(俗稱陸配或中配)取得台灣身分證後,下一次總統大選就一定能投票嗎? 答案是不一定。 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具有選舉權,但要成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原則上還必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 這段期間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因此即使已經取得國民身分證,若設籍時間尚未達到法定門檻,仍無法參加該次總統大選。 陸配拿到台灣身分證,就能投總統大選嗎?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具有選舉權;第12條則規定,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有選舉權人,必須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才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
陸配即使已取得台灣身分證,若設籍時間未滿6個月,仍無法參加該次總統、副總統選舉。 法律也規定,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票。 不過,有國民身分證並不等於已經符合該次總統大選的選舉人資格。 總統大選「6個月」怎麼算? 以戶籍資料為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條規定,選舉人的年齡及居住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均計算至投票日前一日,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居住期間則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對原本沒有台灣戶籍、之後才獲准定居並初設戶籍的陸配而言,6個月居住期間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實際上須看初設戶籍登記日期,而不是單看國民身分證核發日期。
舉例來說,如果某次總統大選在1月舉行,一名陸配在前一年春天就完成初設戶籍,到了投票日前通常已經超過6個月;但如果直到前一年秋天才完成初設戶籍,即使已經取得國民身分證,也可能因居住期間尚未滿6個月,無法參加該次總統、副總統選舉。 陸配如何從定居到取得台灣身分證?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台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逾183日,並符合品行、喪失原籍證明及國家利益等相關條件後,可以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移民署說明,申請人經許可在台定居後,可持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及領取身分證。
移民署公布的流程表也指出,取得定居證後,原則上應於核發定居證翌日起30日內,親自到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為什麼有人說設籍4個月就能投? 不同選舉門檻不一樣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的居住期間門檻則是4個月。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具有選舉權;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是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的選舉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一般公職人員選舉適用不同法律。 總統、副總統選舉原則上要求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一般公職人員選舉則要求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因此,同一名剛完成初設戶籍的民眾,在特定時間點上,可能已經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的4個月居住門檻,但還沒有達到總統、副總統選舉要求的6個月。 陸配拿到身分證後多久可以投票? 陸配取得身分證後,若遇到總統、副總統或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仍須分別符合6個月或4個月的居住期間規定。 相關期間依戶籍資料與投票日期計算,而不是單以身分證核發日期認定。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及「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本文依現行法規及政府公開資料整理,實際選舉資格仍應以個人戶籍狀況、投票日期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戶政機關最新認定為準;如法令後續修正,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