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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鄰居太吵,自己也敲地板、播放音樂「吵回去」,就只是鄰居之間互相較勁嗎? 高雄一名蔡姓女子與鄰居因噪音問題爭執多年,過去曾出現鐵器敲擊、刮地板及高音量播放佛經等爭議,甚至因此鬧上法院。 多年後,雙方又因噪音再度對簿公堂,鄰居指控蔡女反覆敲門、大力關門、撞擊門板及地板,並被指平均一天出現數十次以上聲響。 橋頭地院一審最後判她須賠償一家4口各20萬元,合計80萬元。 不滿周遭太吵,她曾播佛經、敲地板「反擊」 這場鄰里糾紛並不是第一次鬧上法院。 根據法院判決,蔡女與鄰居多年前就曾因噪音問題發生衝突。 莊姓鄰居當時主張,蔡女曾不定時以鐵器重擊地板、以鐵器刮地板,或將佛經音樂音量開到最大等方式製造聲響,平均一天達10次以上,嚴重影響生活安寧。
這起前案後來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判蔡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再製造相關噪音,最高法院最後駁回她的上訴而確定。 然而十多年後,相同性質的鄰里衝突又再次出現。 多個日期反覆傳出敲擊聲,鄰居再次告上法院 根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判決,莊姓一家4口主張,蔡女在2024年3月9日至4月19日期間,又不定時以物品敲門、大聲關門、以石頭撞門及撞擊地板等方式製造巨大聲響,並被指平均一天出現數十次以上,嚴重干擾一家人的生活。 法院勘驗相關錄音、錄影資料後認定,在3月12日、3月15日及4月19日等日期,確實可聽見相關聲響,部分更以連續敲擊、撞門的方式出現數十下。
附近店家人員出庭時也證稱,從早上到下午曾多次聽到蔡女住處傳出類似敲門或敲擊物品的聲音,聲響很大,甚至形容類似鐵鎚敲打牆壁,已經影響周遭安寧。 莊家因此再次提告,主張蔡女長期、反覆製造聲響,已侵害一家人的居住安寧,請求精神慰撫金。 至於「高音量播放佛經」,則是雙方多年噪音糾紛中曾經出現的行為之一。 法院此次判賠的重點,仍在2024年間反覆出現的敲門、撞門及撞擊地板等聲響。 女子辯「半夜沒有吵」:沒違反噪音法規,為何還要賠? 蔡女則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嚴重到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記載,蔡女承認自己確實有發出部分聲響,但主張只是用手敲自己的門,並沒有以石頭敲擊,而且午夜12時至翌日上午6時之間沒有製造聲音,也沒有違反噪音相關法規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她同時主張,莊家沒有證明身體、健康因此受損,也沒有因噪音罹患不治或難治的疾病,因此不應成立侵權行為。 不過,法院沒有接受這套說法。 法院認為,判斷聲響是否侵害他人的居住安寧,不能只看是不是發生在半夜、有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法規,或是否曾因《社會秩序維護法》遭裁罰,真正的關鍵在於聲響是否已超越一般人在社會生活中可以合理忍受的程度。
法院綜合聲響發生的頻率、次數、方式,以及證人證詞等資料後認定,相關聲音與一般日常居住所產生的正常聲響明顯不同,部分更以連續敲擊、撞門方式出現數十下。 加上蔡女多年前就曾因類似噪音問題遭居民反映、檢舉,甚至因此遭法院判決,法院最後認定她的行為已侵害莊家人的居住安寧,而且情節重大。 法院判一家4口各20萬元,一審合計80萬元 橋頭地院一審最後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判蔡女應賠償莊姓一家4口每人20萬元,合計80萬元,另加計法定利息。 蔡女不服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 鄰居先吵,可以敲地板、播佛經吵回去嗎?
現行《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對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由警察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這類近鄰噪音的判斷,也不完全以固定分貝作為唯一標準。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也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且不聽禁止者,可處1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行政裁罰與民事侵權責任,法院採取的判斷標準並不相同。 這場延續十多年的鄰里糾紛,最後仍回到法院對「居住安寧」的判斷:不是看誰先不滿對方,而是各自製造的聲響,是否已超過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程度。 參考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判決、《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司法實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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