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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提前把名下房產贈與子女,希望趁自己還在世時完成財產安排,但房子送出去後,如果家庭關係或財務規畫發生變化,父母突然反悔,子女也願意把房子重新過戶回來,原本繳掉的贈與稅能不能一起拿回來?很多人可能認為,「房子都還回去了,等於當初沒有送」,稅金理應可以退回。實際上,依財政部現行函釋,如果不動產已經完成所有權移轉,只是贈與雙方事後合意解除契約,原先已繳納的贈與稅原則上不能退;若原贈與存在法定撤銷原因,並符合相關程序及證明要求,結果才可能不同。
### 房子送給小孩後反悔,原本繳的贈與稅能退嗎?
能不能退,關鍵之一在於房子是否已經完成過戶。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規定,以不動產作為贈與,在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以前,如果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要求退還已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准予辦理。換言之,即使已經辦理贈與稅申報、甚至先繳完稅,只要房子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仍有撤回申報、申請退還已繳贈與稅的空間。
但房屋一旦正式完成所有權移轉,處理方式就不同。財政部99年7月20日台財税字第09900170270號函曾處理類似案件。案件中的受贈人已經取得房屋並完成所有權移轉,之後雙方協議解除贈與契約,再把房屋重新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下。財政部指出,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的不動產,事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贈與契約,原先已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均不得退還;該案原本繳納的契稅,也不得因雙方事後協議解除而退還。
因此,如果父母已經把房子贈與子女,贈與稅申報、繳納及產權移轉都已完成,之後即使子女同意把房屋重新登記回父母名下,也不能單憑產權恢復原狀,就認定第一次贈與沒有發生。
### 房子明明都還回去了,為什麼贈與稅還是不能退?
原因在於,第一次贈與產生的租稅義務已經成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謂贈與,是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發生效力的行為。財政部過去也解釋,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原則上以贈與契約訂立日期認定,而非等到完成移轉登記後才算發生贈與。
財政部99年函釋進一步指出,如果贈與人與受贈人只要事後重新達成協議,就能溯及影響已成立的租稅債務,將影響課稅處分的安定性。例如,爸爸把一間房屋贈與兒子,辦完贈與稅申報後也完成所有權移轉。兩年後父子重新協議,把房子登記回爸爸名下。即使最後產權狀態看起來回到贈與前,當年爸爸把房屋交給兒子的贈與行為仍曾經成立,原本產生的贈與稅也不會因此消失。也就是說,產權重新回到原所有權人手上,並不代表第一次贈與可以在稅務上整筆倒回。
### 依法撤銷贈與,退稅結果可能不同
不過,單純事後後悔,與法律上具有撤銷權,屬於不同情況。財政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指出,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後,原則上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如果贈與人依法具有撤銷權,例如涉及財政部函釋所列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412條、第416條等情形,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的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等文件,再據此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才有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的空間。
財政部同一函釋也指出,如果撤銷權的事實已經經過法院實質調查認定,稽徵機關原則上會尊重法院認定;但若屬認諾判決、當事人自認,或法院和解、調解等沒有經過實質事實調查的情形,稅捐稽徵機關仍須依職權查證是否確實存在法定撤銷原因。因此,若只是父母事後改變心意,並與子女自行協議把房子移轉回來,原本繳納的贈與稅原則上不會因此退還;至於已完成移轉的案件,如果贈與人依法具有撤銷權,並完成回復所有權等程序,經稽徵機關查證符合規定後,才可能准予退稅。
### 房子重新過戶回父母名下,會不會又算一次贈與?
至於房屋已經登記到子女名下,之後又移轉回父母名下,是否會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則不能只看產權移轉結果。財政部99年函釋談到已完成移轉後,雙方再合意解除原贈與契約的情況時,也引用地政機關相關規定指出,這類案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雖可能以「買賣」作為登記原因,但會另外註記屬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因此,房屋重新回到父母名下後,是否另外涉及贈與稅,仍須依契約解除原因、產權返還原因及實際法律關係判斷,無法單憑「子女把房子過戶給父母」這項登記結果,就一概認定會或不會再產生一筆贈與稅。
如果並非解除或撤銷原本的贈與關係,而是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又另外決定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給予父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對「贈與」的定義,就可能另外成立一筆贈與行為,須重新計算當年度贈與總額及相關稅負。同樣都是「房子從子女名下回到父母名下」,背後法律原因不同,稅務結果也可能不同。
### 房子是否完成過戶,成為贈與稅能不能退的關鍵
綜合財政部現行函釋,如果不動產還沒有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贈與人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原則上也可以申請退還。但房子一旦完成所有權移轉,之後只是父母與子女自行協議解除原本的贈與,即使產權最後重新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下,原先已繳的贈與稅原則上仍不能退。如果已完成移轉的案件涉及法律規定的撤銷原因,並完成相關法律程序及回復所有權,再經稽徵機關查證符合規定後,退稅結果才可能不同。
至於現行贈與稅規定,目前每位贈與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114年1月1日起,課稅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部分適用15%,超過5621萬元部分適用20%。實際應納稅額仍須依贈與財產價值、免稅額、扣除額及當年度其他贈與情況計算。財政部相關函釋顯示,不動產完成贈與後再移轉回原所有權人,可能同時牽涉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登記原因,而不同的契約解除或撤銷方式,也可能產生不同的稅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