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二○○○年九月五日结束奉化溪口「认祖」之旅,返回台北后,章孝严即着手身分证「父母栏」之更正。 《蒋家门外的孩子》书中多次提到,二○○○年他到「溪口老家」专程祭祖,通过媒体大肆报导后,对强化「蒋经国是我生父」的社会认知有具体作用,有助于日后申请时审理单位的采证。 他还特别举一位法学出身担任院长职务的朋友对他说过,一旦他的蒋家关系像「太阳是从东方升起」一样,成为大家共同认定的事实,以后法律上根本不会要求什么事证,验DNA都是多余的了。 章孝严如此煞费心思、塑造公众认知他是蒋经国后代,确实在后来的法律承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
当年主持「认祖归宗案」项目会议的内政部次长简太郎,二○二二年七月接受笔者访谈时曾说,因当时社会上都已认知他们兄弟就是蒋经国所生,余政宪前部长交办时也是这么说的,他不否认项目会议是以「乐见其成」的态度来审酌这个案子。 简太郎在回忆录《雪泥鸿爪》书中记载,章孝严是依《户籍法》第三十条规定备妥相关证明文档,向台北市政府申请更正为「章亚若女士之非婚生子女」,同时被蒋经国先生认领,但维持从母姓。 章孝严另向内政部提出陈情,前内政部长余政宪将陈情书等全案交由简太郎研处,简太郎为此开了两次跨部会议协调。 依《行政进程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且应依各种合法证据数据认定事实,作成行政决定。
简太郎说明,「认祖归宗案」必备条件之一,须有蒋经国的DNA证明,但因蒋经国已过世十多年,无法取得DNA。 若循司法途径将旷日废时,因此跨部会议经两度项目会议,决定改依《民法》第一○六五条「……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来认定处理。 针对《民法》第一○六五条所称「抚育事实」,章孝严提出的凭据是王升将军出具的「抚育事实证明书」。 王升提出的数据报括来自总统官邸的字条,每月汇给章孝严学费、生活费等文档,证明章孝严出生后有关生活费用均系由经国先生所提供,经国先生对其亲生子章孝严确有扶养之事实……。 另依《户籍法》第三十条规定:「认领登记,以认领人为申请人;认领人不为申请时,以被认领人为申请人。
」章孝严所提证件应足资证明蒋经国先生有抚育之事实,且为认领登记之适格申请人,故得办理认领登记。 由于章孝严的户籍登记,其父母为章浩若先生、纪琛女士。 为证明其与纪琛女士无亲子关系,章孝严提出一项证据,经美国洛杉矶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见证的纪琛女士头发数根,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进行鉴定结果:「经DNA-STR鉴验,可确认纪琛女士非章孝严先生之亲生母。
」 而因章浩若先生已于一九六九年过世,无法证明其与章孝严先生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惟章浩若之子章修纯、章修维二人提出经海基会验证的声明书,及广西省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书,皆可证明章孝严先生与章浩若先生及纪琛女士无亲子关系,且为章亚若女士之非婚生子女,得依户籍更正登记要点第四点办理更正登记。 简太郎认为,章孝严先生在申请更正章亚若女士为其亲生母亲,及其被蒋经国先生认领的过程,确实提出相当完整的证明数据。 行政机关本于职权善尽调查证据,认定事实所作成的行政决定,应足采信,提供外界释疑。
然而由于章孝严当初认祖归宗的进程,只是以王升对他有抚养事实作为依据,并没有经过与蒋经国或蒋经国后代进行DNA比对,从法律进程上来说,这至少产生了以下争议: 郭礼伯将军之子郭贻熹(右)14日出席《蒋家血缘未解之谜:蒋经国日记、郭礼伯回忆录与DNA,揭开双胞胎身世的的终极真相》新书发表会。 (颜麟宇摄) 一、未践行「强制生父认领诉讼」的常规进程 在一般法律实务中,如果生父已经过世,非婚生子女若想认祖归宗且无法取得生父后代的同意,通常必须向法院提起「确认子女关系存在」或「请求强制认领」之诉(《民法》第一○六七条)。 法院在审理这类诉讼时,为了求其精确,几乎毫无例外会要求原告与生父的其他婚生子女(或二亲等以内血亲)进行 DNA 鉴定。
本案的质疑点在于,章孝严并未走法院诉讼一途,而是走「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他直接向台北市大安区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更生父栏。 在没有法院判决书、也没有 DNA 报告的情况下,仅凭王升的证明、外交部及内政部的项目公函,户政机关就直接准予变更,被法学界质疑是「行政权逾越司法权」,这对一般无特权的民众而言,几乎是不可能通过的行政进程。 二、「推定认领」与「双重抚育事实」的逻辑矛盾 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一○六五条第一项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 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 章孝严当时主张,他与章孝慈幼年时,蒋经国曾通过王升等人转交生活费,这等同于蒋经国对他有「抚育事实」,因此依法「视为认领」。
然而,法律进程上的质疑在于:实务上,章孝严是先取得王升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王升在他们幼年时曾给予「抚养与照顾」。 但如果王升才是那个「实质抚养、照顾、出资」的人,在法律文书的字面解读上,这反倒能被用来推定王升与其有抚育关系,而非蒋经国本人。 其次是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蒋经国通过第三者(王升)拨款的行为,究竟是「出于生父对子女的抚育义务」,还是基于「长官对部属遗族的照顾」? 由于缺乏蒋经国直接经手或签名的单据,这种「通过第三人主张生父有抚育事实」的推论,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常被认为证据力薄弱。
三、侵害其他法定继承人(蒋家后代)的诉讼参与权 在民事法理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或身分确认,直接牵涉到生父其他婚生子女及配偶的权益(包括亲属身分关系的变动、遗产继承权的分配等)。 章孝严办理认祖归宗时,蒋经国的元配蒋方良(二○○四年过世)及其他婚生子女并未出具同意书,甚至对此多有保留或反对。 例如蒋孝勇的遗孀蒋方智怡就曾公开表示,章孝严改姓蒋是他自己的事,两家也不会因此就多往来。 由于此案是在户政机关以行政项目方式办理,并未召开公听会或经由法院传唤利害关系人(蒋家后裔)答辩,导致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法律进程上「被动接受」了多出一个继承人的事实,剥夺了他们在司法上抗辩或要求比对 DNA 的权利。
只不过章孝严曾公开表示即使认祖归宗改姓蒋,他也不会去争财产继承权,换言之,此事不牵涉蒋家后代财产继承分配问题。 再加上蒋家第三代已无男丁,国民党高层如当时的党主席连战、立法院长王金平等,基于延续两蒋政治香火的考量,对于章孝严认祖改姓之举,基本上都是抱持乐见其成的态度。 简言之,章孝严认祖归宗案在法律进程上的最大争议,在于它开创了一个「以行政公函取代法院判决」、「以第三人抚育事实取代科学 DNA 鉴定」的特例。 如果抽离当事人的政治身分,将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行政变更诉求套用在台湾任何一位普通遗孤或非婚生子女身上,在户政实务与民事法院上,都极难获得认定。
二○二○年蒋经国日记公开之后,由于日记中否认这对孪生子是他的骨肉,并指王继春才是他们的生父,让社会大众开始质疑二○○二年做出的行政决定是否还是有效? 从法律进程、行政法理以及民事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份日记的公开,确实让当年「事实承认」(社会面)与「从宽行政处分」(政治面)的法律有效性与稳定性,面临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与挑战: 一、「抚育事实」与「赠与/救济」的法律定性被推翻 《民法》第一○六五条的「视为认领」,内核在于生父必须有将该子女「当作自己子女而给予抚养照顾」的意思。 蒋经国在日记中的文本明确表示,他是因为好友王继春(时任上犹县县长)清廉过世、无力抚养遗孤,基于同僚与朋友情谊才出手相助。
在《民法》上,这就把当年的「抚育行为」,从「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的定性,澈底扭转为「对友人遗族的慈善赠与或道义救济」。 既然主观上是救济友人遗孤,就完全不具备《民法》上「视为认领」的法律要件,而让当初「从宽解释」的行政认定,在法理逻辑上显得难以自圆其说。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进程再开」与提起抗辩的资格 当年办理改姓与认祖归宗时,由于走的是户政机关的行政管道,蒋经国的法定继承人(如蒋方良及蒋孝勇、蒋孝武等后代)并未直接参与此一行政进程,亦未签署任何同意书。 依《行政进程法》第一二八条规定,若发现具备足够影响处分结果之「新证据」,利害关系人得申请进程再开。 蒋经国日记的公开,即属于典型的「发现新证据」。
蒋家其他后代或有利害关系之人,在法律上此时拥有极强的正当理由,得以这份日记为由,向户政机关申请撤销当年的变更登记,或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属关系不存在」之诉。 三、课予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的法律义务 当年台北市户政事务所是依据内政部的法律见解,认定蒋经国通过王升抚育章氏兄弟的「间接事实」,进而依《民法》「推定认领」。 但新事实、新证据的出现,根据中华民国《行政进程法》第一一七条规定:「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全部或一部撤销之。 」此处的「违法」,也包含做出处分时的依据事实与实质客观真相不符。
蒋经国手写日记属于「当事人主观意思表示的直接书面证据」,日记全盘否认具有血缘关系与抚育意图(主张是帮朋友照顾遗孤),这直接推翻了当年行政机关认定「蒋经国有抚育孪生子之主观意思」的实质基础。 法学界质疑,若当年据以做出行政处分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该行政变更登记在法理上就成了违法的行政处分,户政机关理应依职权主动撤销。 但不能否认,即便这份日记在客观血缘与主观意图上,对当年的行政决定做出了毁灭性的质疑,但在法律形式上,该处分目前「依然有效」。 这涉及到了行政法上的两个内核原则,一是行政处分的公定力。 行政处分一旦做出,除非经由原机关撤销、上级机关废止,或是经由法院判决撤销,否则即便内容有瑕疵或争议,在法律上仍推定其具有效力。
二是当事人未提起司法争讼。 由于蒋家内核成员(如蒋方良、蒋孝勇等)在日记公开前皆已过世,其第三代后裔迄今并未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户政机关申请撤销。 在「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与「行政机关不愿主动触碰政治马蜂窝」的现状下,这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行政决定,目前仍依靠着行政处分的「形式效力」在维持。 无论如何,蒋经国日记的公开,揭示了当年通过社会「事实承认」与行政机关「从宽项目」所完成的法律承认,存在着巨大的法律与科学断层。 这也使得该案在台湾法学界成为一个经典反面教材,它证明了当法律进程向政治权力或「社会既有认知」妥协时,一旦历史真相或科学证据(如未来若进行DNA比对)现形,其所创建的法律关系将变得极度脆弱。
最后,如果我们把二○○二年户政机关做出处分的逻辑,与一九五四年蒋经国日记的文本并列对比,会发现两者在「抚养主体」、「抚养意图」以及「法律效果」上,产生了根本性的质疑与冲突,至少构成了三个层次的挑战: 一、澈底否定了「视为认领」的主观意图(心意要件) 中华民国《民法》第一○六五条第一项后段所称的「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在法理与最高法院的判例实务上(例如最高法院第三九七三号判例),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生父主观上有将该子女视为「自己骨肉」而加以抚育的意思。 当初行政机关的推定,认定蒋经国通过王升给钱,是「生父隐密的尽抚养自己小孩的义务」。 日记构成的挑战在于,蒋经国亲笔写下「为念亡友之情,余仍维持他们之生活」。
这句话把他的主观意图定性为「代友照顾遗孤」的道义救济。 在法律上,「抚育自己的孩子」与「救济朋友的孩子」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既然主观上从未将其视为自己的骨肉,那么不论他给了多少钱、通过王升照顾了多久,都不可能触发《民法》「视为认领」的法律效果。 二、推翻了王升证明书的「因果关系证明力」 二○○二年章孝严能成功改姓,关键在于王升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书」,证明蒋经国曾指示王升汇款、照顾章氏兄弟。 当初行政机关的解读是蒋经国(生父)↓ 交办王升(代理人)↓ 抚育章氏兄弟(非婚生子女)。 日记证实了蒋经国确实有交办这件事,但因果链的主体和目的变了:蒋经国(受托人)↓ 交办王升(运行人)↓ 照顾「亡友王继春的遗孤」。
换言之,王升所证明的「抚养事实」虽然存在,但日记直接否定了这个抚养事实背后的「血缘因果关系」。 王升只证明了「有给钱、有照顾」的物理事实,但他无法证明、当时也无从得知蒋经国内心的真实动机。 当蒋经国的内心真实告白(日记)与王升的外部观察(证明书)发生冲突时,法律上通常会以当事人的直接意思表示(日记)为重。 三、反转了「举证责任」与行政处分的正当性 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分时,必须依据客观且无瑕疵的证据。 二○○二年的行政决定,是创建在「社会普遍心照不宣的既成事实」上,采取了「从宽认定」的推定。 简言之,日记出现前的状态是,法律上推定「有给钱照顾 ↓ 高几率是亲生父亲 ↓ 准予变更」。
日记出现后则变成,直接推翻了上述推定的唯一性,开辟了另一个完全合法理、合逻辑的解释(即蒋经国不是生父,而是代友尽义务)。 这使得二○○二年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从「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推定」,退化成了「存在重大合理怀疑的瑕疵证据」。 对户政机关而言,这属于行政进程法上的「新事实、新证据」。 但在台湾现实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下,行政机关极难主动去「翻案」撤销一个已维持二十多年的身分登记。 这导致了「法律形式有效,但实质法理与历史证据已全面崩塌」的奇特分裂现象。 从法律进程的救济来看,这点质疑如果放到司法体系中,会产生实质的法律动摇。
若利害关系人(如蒋家后代)提起诉讼,在「确认子女关系不存在」的民事诉讼中,原告(蒋家后代)只要拿出这篇日记,就已经成功举证了「当初行政推定有重大瑕疵」。 此时,举证责任将会反转到被告(蒋孝严方)身上,被告必须提出比日记更强力的直接证据(例如科学 DNA 比对)来反驳日记的记载。 如果被告无法或拒绝提供 DNA 比对,法院极有可能依据日记文本与举证责任分配,判决当初的血缘认定不成立。 这样就直接把这个案子,从「法律进程从宽的技术问题」,提升到了「实质基础是否根本不存在」的原则问题。 因此只有由蒋孝严(或蒋万安)与郭礼伯后代(郭贻熹),或者与蒋家后代(蒋友松)进行DNA比对,才能真正解开身世之谜。 《 蒋家血缘未解之谜》书封。
.png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本文选自作者新作《蒋家血缘未解之谜:蒋经国日记、郭礼伯回忆录与DNA,揭开双胞胎身世的的终极真相》(时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