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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觀點:總統沒有法律否決權,卓榮泰可代勞嗎?
#憲政爭議

林騰鷂觀點:總統沒有法律否決權,卓榮泰可代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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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これは何を意味する?

行政院長卓榮泰以不副署阻斷立法院三讀法律公布,累計已達八案,創下我國憲政罕見紀錄。近日有學者指出,副署制度具有制衡總統的功能,卓榮泰卻反駁,這種說法可能「不夠瞭解中華民國憲法」,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兩人意見不同,總統大可換一個閣揆來副署。他並稱,總統沒有法律否決權,因此可以透過不副署阻止不當法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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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語の全文翻訳を準備中です。以下は原文です。

行政院長卓榮泰以不副署阻斷立法院三讀法律公布,累計已達八案,創下我國憲政罕見紀錄。 近日有學者指出,副署制度具有制衡總統的功能,卓榮泰卻反駁,這種說法可能「不夠瞭解中華民國憲法」,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兩人意見不同,總統大可換一個閣揆來副署。 他並稱,總統沒有法律否決權,因此可以透過不副署阻止不當法律公布。 那問題就出在這裡:既然總統沒有法律否決權,行政院長可以代勞嗎?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這一條放在「總統」章,規範的是總統行使職權時的副署制度,並沒有規定行政院長得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有義務在十天內公布的法律,更沒有規定賦予行政院長否決國會法律的權力。

說副署具有制衡總統功能之學者,也不是卓榮泰所說的不瞭解中華民國憲法。 因為,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從第三十七條副署、行政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以及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等制度,明白指出:「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兩種職位互有制衡之作用。 」 大法官既然早已明白說「互有制衡」,怎能反過來指稱主張副署制衡總統的學者不瞭解憲法? 卓榮泰又說,總統若不同意行政院長,可以換一個閣揆。 但這只是現行制度下,總統掌握行政院長任命權的政治事實,不能因此推論副署制度沒有制衡總統之功能。 因此,現今最嚴重的問題,是卓榮泰把副署制度變成行政院長否決國會法律的工具! 卓榮泰如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窒礙難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已明文提供「覆議」制度。

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如立法院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該條明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應即接受」四個字還不夠清楚嗎? 如果覆議失敗,行政院長仍能以拒絕副署,使同一法律無法公布,那麼憲法增修條文「應即接受」之規定,豈不成為具文? 又更奇怪的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行政院覆議權,是可以被國會重新表決、又在國會維持原議時,規定行政院「應即接受」,但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副署權」,卻被卓榮泰自創、亂用為國會無法表決的法律絕對否決權。 這豈不是用第三十七條架空增修條文第三條? 卓榮泰又稱,不被他副署的八案,十日期限已過,現在已經不可能再副署。

然而《憲法》第七十二條明文規定的是,立法院法律案通過移送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條文是在課予總統限期公布法律的憲法義務,並沒有規定逾期法律失效,也沒有規定行政院長逾十日即喪失副署可能性。 如果只要拖過十日,法律就永久死亡,後果更令人難以接受,因為總統與行政院長只須故意拖延十天,就能消滅國會完成三讀的法律。 原本要求總統迅速公布法律的第七十二條,竟反過來變成卓榮泰消滅國會代表人民所制定法律的工具,那這就不是解釋憲法,而是在顛倒憲法。 《憲法》第二條明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六十三條則明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

行政院長卓榮泰既非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在現制下被任命,甚至不須立法院同意,那憑什麼可自行創造一項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人民代表機關又無法推翻的法律否決權? 這符合主權在民的規定嗎? 事實上,憲法明定,行政院如認為法律窒礙難行,可以依法提覆議;如認為法律違憲,可以循憲法程序尋求救濟。 但絕不能自己創造「不副署否決權」。 又卓榮泰既然自己承認總統沒有法律否決權,那麼問題再簡單不過: 總統自己都沒有的權力,卓榮泰可以用「不副署」替賴清德總統代勞嗎? 如果可以,那請卓榮泰先告訴人民:中華民國憲法究竟哪一條有這樣的規定?

よくある質問(FAQ)

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是否受憲法認可?

憲法上未明文賦予行政院長法律否決權,拒絕副署可能違反憲法精神。

副署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副署制度旨在制衡行政權行使,大法官解釋為「互有制衡」。

覆議制度與拒絕副署的區別?

覆議制度明文於憲法,行政院需接受國會重新表決後的決議;拒絕副署則缺乏憲法依據。

十日內公布義務如何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立法院通過法律應於十日內公布,但逾期效果未明定。

此問題的政治影響?

可能破壞行政權與立法權權力平衡,違反憲法「主權在民」原則。

本日の小テスト

卓榮泰不副署累計多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