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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下個兆基」漏洞!經濟部解釋令:未到期私募公司債應募人總數不得逾35人

TL;DR · 這代表什麼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理顧問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為防堵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多次私募公司債規避35名應募人上限,於28日發布《公司法》解釋令,即日起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過去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理顧問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為防堵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多次私募公司債規避35名應募人上限,於28日發布《公司法》解釋令,即日起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過去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包租代管龍頭兆基屋管相關公司趙姬投資、寄居蟹管理顧問爆發公司債兌付危機。 經濟部28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明確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若參與不同次私募,以1人計算。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 由於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不同,因此法律對應募人數設有限制。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分次私募方式,規避每次私募35人的人數上限,實質上形成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資金的效果。 為防堵此類情況,經濟部28日起發布解釋令,要求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 此外,針對過去已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合計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尚未到期前,不得再辦理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強調,《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原意是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但若公司債屬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經濟部指出,若未經申報生效即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經濟部表示,此次解釋令是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多次私募公司債的應募人數,訂定更明確的計算標準,督促企業遵循法令、避免觸法。 未來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跨機關監理合作,並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包括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籌資用途等資訊揭露,讓民眾有更多資訊判斷投資風險,降低企業籌資衍生的風險並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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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理顧問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為防堵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多次私募公司債規避35名應募人上限,於28日發布《公司法》解釋令,即日起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過去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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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28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明確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若參與不同次私募,以1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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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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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分次私募方式,規避每次私募35人的人數上限,實質上形成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資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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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堵此類情況,經濟部28日起發布解釋令,要求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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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理顧問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為防堵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多次私募公司債規避35名應募人上限,於28日發布《公司法》解釋令,即日起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過去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包租代管龍頭兆基屋管相關公司趙姬投資、寄居蟹管理顧問爆發公司債兌付危機。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經濟部28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明確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若參與不同次私募,以1人計算。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60137)。原文發布時間: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