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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大老婆條款」三讀 死亡前2年贈與須按比例課稅

TL;DR · 這代表什麼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俗稱「大老婆條款」,修法重點之一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俗稱「大老婆條款」,修法重點之一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 另一個修法重點,則是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且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圖/財政部)此外,本次修法也同步刪除《遺贈稅法》第30條中,繳30萬以上遺產稅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以及新增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等規定。

(圖/財政部)此次修法契機來自2024年一起釋憲案,有民眾在生前將價值3億股票贈與妻子,該民眾過世後,其妻子與子女拋棄繼承,無須負擔遺產稅;該民眾與其他女子生的小孩成為唯一繼承人後,雖獲得1500多萬元遺產,同時卻面臨高達5700萬元遺產稅。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遺贈稅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要求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進行修法。 行政院因此於今年7月30日提出修法草案,並送交立院進行後續審議。

引用級事實單元(F-Units)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俗稱「大老婆條款」,修法重點之一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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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修法重點,則是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且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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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財政部)此外,本次修法也同步刪除《遺贈稅法》第30條中,繳30萬以上遺產稅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以及新增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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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財政部)此次修法契機來自2024年一起釋憲案,有民眾在生前將價值3億股票贈與妻子,該民眾過世後,其妻子與子女拋棄繼承,無須負擔遺產稅;該民眾與其他女子生的小孩成為唯一繼承人後,雖獲得1500多萬元遺產,同時卻面臨高達5700萬元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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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遺贈稅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要求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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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俗稱「大老婆條款」,修法重點之一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另一個修法重點,則是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且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另一個修法重點,則是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且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圖/財政部)此外,本次修法也同步刪除《遺贈稅法》第30條中,繳30萬以上遺產稅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以及新增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等規定。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823533)。原文發布時間: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