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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表示,「檢察官認定被告分別於2018年、2021年及2022年挪用政治獻金專戶、文教協會專戶內的公益款項,用以清償私人債務,金額達1072萬元。 」郭信良在偵訊時辯稱,政治獻金專戶成立前,就有支出選舉相關費用,專戶成立後,是拿專戶裡的錢償還設立前的債務。 不過檢方表示,依據《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專戶設立前的個人支出,不得認列為支出範圍。 台南地檢署今(5)日偵結,檢方指出,郭信良長期身為民意代表,卻視《政治獻金法》等法規於無物、且否認犯罪,因此建請法官從重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