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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於3日宣布,為落實資本市場公平、安全與透明的管理原則,並提升交易效率,自今年上半年啟動檢討後,綜合考量近期市場變化、過去實施成效與影響,以及各界對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的建議,已修正處置有價證券的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的標準,並自8月10日起正式實施。 證交所表示,自1995年起,為提醒投資人注意有價證券價格異常波動所帶來的交易風險,訂定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 此制度為維持市場秩序之中性措施,歷年來已因應市場環境變遷多次檢討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調整處置期間:首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由原10個營業日調整為5個營業日。
若該有價證券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由原12個營業日調整為7個營業日。 二、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首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將比照現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暫緩撮合期間,由原約每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以提升價格發現效率。 三、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標準」:修正後,僅當日收盤價逾新台幣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達300元以上者,方可能適用本款規定。
若當日收盤價逾2000元,則價差金額每1000元為一級距,每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每500元為一級距,每級距增加25元)。 舉例而言,股價介於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介於2000元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四、建立定期檢視機制:未來將原則上每半年定期檢討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市場環境之變化。 五、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仍在處置期間內之有價證券,立即適用新規定:- 已符合修正後處置日數(5或7個營業日)者,自實施日起即解除處置。 - 尚未符合者,則持續處置至滿5或7個營業日為止。
- 自實施日起,除變更交易方法或採行分盤集合競價者外,其餘受處置有價證券之撮合時間均改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 證交所提醒,本次修正之相關規章內容,以及因適用新規定而調整處置期間與撮合作業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將公告於證交所官網首頁之「公布注意暨處置新規定專區」,請投資人於交易前務必詳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