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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20年卻沒登記結婚,送伴侶500萬元能免贈與稅嗎?大法官早已給答案
#贈與稅規定

交往20年卻沒登記結婚,送伴侶500萬元能免贈與稅嗎?大法官早已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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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これは何を意味する?

交往20年、一起生活,彼此早已把對方當成家人。如果一方想送伴侶500萬元,能不能比照夫妻互贈財產,免繳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長期交往、同居,並不會讓兩人自動成為法律上的配偶。大法官過去也曾審查未婚伴侶能否享有同樣待遇,關鍵仍在於雙方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原文リードからの抜粋・要約ではありません)

ニュース本文

日本語の全文翻訳を準備中です。以下は原文です。

交往20年、一起生活,彼此早已把對方當成家人。 如果一方想送伴侶500萬元,能不能比照夫妻互贈財產,免繳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長期交往、同居,並不會讓兩人自動成為法律上的配偶。 大法官過去也曾審查未婚伴侶能否享有同樣待遇,關鍵仍在於雙方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同居伴侶移轉股票被課稅,大法官怎麼說?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所附的事實摘要,一名男子在1999年、2000年間將股票移轉給同居伴侶,對方的銀行帳戶卻沒有支付相對價款的紀錄。 國稅局認定移轉屬於贈與,除了補徵贈與稅,也裁處罰鍰。 當事人不服,主張事實上共同生活的伴侶,應享有與法律上配偶相同的贈與稅待遇。

大法官於2008年作成解釋,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適用於具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未符合婚姻法定要件的伴侶,不能因此適用同一項免稅規定。 大法官認為,這項差別待遇並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解釋理由同時提到,長期共同生活的伴侶與法律上配偶有相似之處,立法機關得斟酌社會變遷,考慮給予適度保障。 雖然釋字第647號涉及的是股票移轉,但依現行規定,未具法律上婚姻關係的伴侶若無償移轉現金,同樣須依一般贈與規定判斷是否課稅。 送未婚伴侶500萬元,贈與稅怎麼算? 如果兩人沒有法律上婚姻關係,其中一方在2026年無償贈與伴侶500萬元現金,就不能以「配偶互贈」為由,將這500萬元排除於贈與總額之外。

不過,這也不表示500萬元全數都要課稅,贈與人仍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 假設贈與人當年沒有其他應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也沒有其他扣除額,500萬元減去244萬元,課稅贈與淨額為256萬元;由於2026年贈與稅第一級距為課稅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稅率10%,因此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 免稅額是以贈與人一整年的贈與總額計算,若同年還送錢給其他人,就不能再為這筆500萬元另扣一次244萬元。 若當年度另有其他贈與,或有依法可扣除項目,最終應納稅額也會隨之不同。 贈與稅原則上由送出財產的人申報、繳納。

贈與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沒辦結婚登記,一定不能算配偶嗎? 不過,若兩人的關係早在2008年以前就已存在,還要注意當時婚姻成立方式與現在不同。 台灣自2008年5月23日起改採結婚登記生效制;在此之前,異性伴侶若已依當時法律完成公開結婚儀式,並有兩名以上證人,即使未辦結婚登記,婚姻仍可能有效。 因此,不能只憑「沒有登記」就判斷所有人的婚姻均未成立;但單純交往或同居20年,也不等於當年已有效結婚。 釋字第647號處理的是當時異性伴侶的爭議。 至於同性伴侶,財政部指出,依法成立婚姻關係後,可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配偶的規定,包括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不過,匯款本身也不必然等於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是財產所有人無償給予財產,並經對方接受;若500萬元實際上是借款、還款或其他具有對價的資金移轉,是否構成贈與,仍須依實際法律關係、資金流向及相關證明判斷,不能僅因雙方有匯款紀錄,就一概認定屬於贈與。 對未婚伴侶來說,交往年數不會自動帶來配偶互贈免稅資格;這筆錢是否課贈與稅,仍須依婚姻關係、款項性質及贈與人的年度贈與總額判斷。 資料來源: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贈與稅說明、財政部贈與稅稅率與申報說明、臺南市政府結婚登記問答、財政部同性配偶稅務說明。

※本文依現行法規及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個案可能因婚姻效力、款項性質、居住身分及當年度其他贈與而異,實際申報與稅額仍以主管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引用可能な事実単位(F-Units)

交往20年、一起生活,彼此早已把對方當成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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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想送伴侶500萬元,能不能比照夫妻互贈財產,免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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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所附的事實摘要,一名男子在1999年、2000年間將股票移轉給同居伴侶,對方的銀行帳戶卻沒有支付相對價款的紀錄。

F3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大法官於2008年作成解釋,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適用於具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未符合婚姻法定要件的伴侶,不能因此適用同一項免稅規定。

F4 本サイト収録原文の原文どおりの文(書式記号と余分な空白のみ除去)· 第 1 段落 · 風傳媒 出典区分:未分類(未確認)

雖然釋字第647號涉及的是股票移轉,但依現行規定,未具法律上婚姻關係的伴侶若無償移轉現金,同樣須依一般贈與規定判斷是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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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質問(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交往20年、一起生活,彼此早已把對方當成家人。如果一方想送伴侶500萬元,能不能比照夫妻互贈財產,免繳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長期交往、同居,並不會讓兩人自動成為法律上的配偶。大法官過去也曾審查未婚伴侶能否享有同樣待遇,關鍵仍在於雙方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同居伴侶移轉股票被課稅,大法官怎麼說?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如果一方想送伴侶500萬元,能不能比照夫妻互贈財產,免繳贈與稅?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所附的事實摘要,一名男子在1999年、2000年間將股票移轉給同居伴侶,對方的銀行帳戶卻沒有支付相對價款的紀錄。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68175)。原文發布時間:2026-09-30。